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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综合工时制如遇国定假本休是否有补休

 01-03 19:47  悬赏 25  发布者:陌上微凉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浙江 回答:(1)
我一周上6天班,共计40小时,每星期4休息,2015年1月1日星期4正好我休息。请问我可以让公司给我补休吗?国家有规定补休在劳动法第几章?第几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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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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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1月03日 20时06分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该问题由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王越华律师为你解答】_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我可以讨回公道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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