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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经济补偿

北京 01-02 22:25  悬赏 10  发布者:hhharr…… 给我留言  回答:(5)
您好,我于04年进入一家单位工作,10年12月合同期满单位不再续签,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我在该单位工作7年,我应该获得7个 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可该单位却以新劳动合同法是08年生效的为由,只给我从08至10年三年即3个 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请问该单位的做法是否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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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1-02 22:27
单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回复时间: 2011-01-02 22:56
08年之前的按照以前的劳动法规定走,08年以后的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走
回复时间: 2011-01-02 23:14
您好,可能您的想法错了,因劳动合同法自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故只能自此时起支付合同到期后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1-01-03 08:51
你好,单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回复时间: 2011-01-03 10:05
符合法律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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