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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山东-临沂 01-03 13:59  悬赏 0  发布者:717089……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09年4月1日被县法院以“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因不服一审判决,我提起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的工作单位却在一审法院宣判的第二天(2009年4月2日)就向我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程序上明显违法,我多次反映,至今不能解决,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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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03 14:10
可以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1-01-03 18:19
你好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单位可以肖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单位对你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你认为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请劳动或人事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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