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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离职问题

广东-深圳 09-18 12:03  悬赏 10  发布者:lizhen……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9月16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离职时间是10月16日,但我在公司有10多天的有薪假期,公司以前的惯例对于加班以休假的形式补偿,现在我想在国庆前离开公司,后面的时间算休息,不知是否可行?这十多天有薪假期既有年假也有加班算调休的(公司不给加班用的这种形式),在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没有提到离职是否可以这样休假的条款,现公司想要我把10月份的工作做完了再走,休假的时间算工资,因为我不想再等到十月以后,我国庆前想要求交接完走,结算以10月16日的,我是否合理?希望大家能帮帮,说明理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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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09-18 13:36
可以考虑工资结算到走人之日,不可能人走了还要假期工资的,除非单位同意。
回复时间: 2008-09-30 11:26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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