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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01-27 00:31  悬赏 25  发布者:花落了伤逝1……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商洛 回答:(6)
你好;我家原是农村的,十五年前买了一家不在本村居住的人家的房子(此人户口至今在我本村)。当时有几个亲戚做中间人,还有当时的村长见证签字。合同中说道林场由我家看管经营。当时也不知道过户,于是一直没有过户,去年村里拆迁,人家得知回来,说房子没有过户,索要房子的赔偿金(宅基地加建筑面积的赔偿金总和)还有林场也只给了我们三分之一。请问,1农村的房子需要过户吗,此房子的性质是住宅房并非商品房,鉴于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问题补充:
因为房子没有过户,房产登记是人家的名字,拆迁时需要人家出面政府才给赔偿,人家便出面了政府给了赔偿,现在人家索要房子赔偿金的百分之十,而且林场当时合约上写的是我们看管经营,现在人家却只给了我们三分之一,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打官司我们能打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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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1月27日 17时13分
您好!
首先,您符合农村宅基地取得条件,一是因为您和卖方签订的合同经过村长见证,二是您是本村村民可以通过买卖房子取得宅基地,但宅基地的所有权还是村集体享有。
其次,买卖农村的房子也需要过户,但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权产权是您享有,这样您享有所有补偿。
最后,对方索要房子赔偿金的百分之十和临场只给了您们三分之一,是不合理,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助到您如,能满意,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1-27 17:14
宅基地是村集体享有,但房子是个人所有。

此处为私密留言,仅问题发布者可见!
追问:

拆迁办在拆迁时说因为房子没过户,他们只能赔偿我们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要想全部赔偿给我们,必须和人家有个协议,于是通过镇上司法部有以下协议,1人家同意征迁登记时卖给我们的房屋登记在我们的名下2我们领取赔偿款后,按房屋面积赔偿的百分之十付给人家,此协议在公证处公证过,请问此协议成立吗,合法吗,如果上法庭此协议有效吗

回答:

如果签订,那么应该按协议履行。因为民事权利可以抛弃。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27 13:53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次,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1)城镇居民。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总之,农村的房屋买卖必须慎重,对于并非同一个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诉诸法院,法院将可能认定其为无效。
      再次,不知道您的情况是上述何种情况?如果属于集体经济内部组织成员,那么符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第三种情况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我的补充: 2015-01-27 17:58
最后,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如果您属于本村村民,那么您通过上述行为可以合法取得房屋实际权利,但是因为按照物权法规定,房屋必须以过户登记为准,因此,房屋虽然还是对方名字,但是房屋实际拥有者是您,因为您已经支付对价。
除此之外,您可以根据双方买卖合同、村长见证、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进行确权诉讼。这样,通过确权行为从而认定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您,那么对方要求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您通过诉讼胜诉的可能性也很大。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1-27 14:18
如果不是本村的,该房子不能过户给的;房子拆迁的,地上建筑物部分可以得到补偿。
回复时间: 2015-01-27 14:40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农村找基地过户转让必须是本村集体组织内的交易过户,直白的解释就是一个村的。必须有本村集体同意,就是说村委会的相关负责人讨论通过或者说见证就可以了。你们双方之间协议同意过户的,协议符合生效条件的,可以转让。
     其次,关于过户,转让过户登记是法律要件,必须履行,否则从形式上来看,对方依然是房屋的,但是实际权益是归属您的。
     再者,您现在涉及赔偿问题的。一个关键就是确权诉讼或者说要求对方屡行过户义务的诉讼。这样子评判决书您就可以或得该房屋以及相关的全部权益。
     最后,请您收集好关于买卖协议,付款凭证,和村委会的相关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应该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您的权益应该全部属于您。
    希望我的解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1-27 14: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中还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从宅基地买卖纠纷现状看,也多是农村房屋出卖人因房屋价格上涨或动迁等原因起意反悔,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卖方有权要求返还房屋,但购买方可因买卖无效而主张出售方返还钱款,因此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农村私房买卖中卖房人名义上是卖房,实际上是卖地,在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也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回复时间: 2015-01-27 14:51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根据目前的法律来看,你购买本村的村民的宅基地是没有问题的,买卖关系是成立的,不知你们是否现在实际占有并使用该宅基地。如果实际占有并使用,可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给予过户,拒绝过户的话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合同。
另外,关于补偿根据合同约定处理,林场由你家看管经营如果为约定权属问题还是有争议的。
如果我的回答您满意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5-01-27 16:26
“现在人家索要房子赔偿金的百分之十,而且林场当时合约上写的是我们看管经营,现在人家却只给了我们三分之一,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打官司我们能打赢吗?”
1.买卖宅基地是否违法?
2.法院是否支持违法买卖?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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