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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

山东-济南 01-13 18:09  悬赏 0  发布者:haoyua……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2008年7月-2009年7月签订2次半年期劳动合同.至今未签,现在厂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请问1.我现在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2.如解除我能得到哪方面的补偿? 3.补偿是不是应该离职签字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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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5 14:26
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与你签订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第二次合同期满后的双倍工资。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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