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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结算问题

江苏-苏州 01-14 01:00  悬赏 0  发布者:花落雪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 我是一家店里面的员工 ,今年八月二十正式上岗 ,签了一份 试用期为三个月,  期效为两年的劳动合同 ,并已扣除五百块押金。十一月的时候我向店长说, 我十二月十五号发工资的时候要走, 后来领导做工作我又推迟到一月十五号发工资的时候 ,店长承诺我要和总经理商量。可是我这个月马上要走了, 公司却说,虽然我提前说过,可是并没有任何人同意, 只能给我预支一部分, 请问我现在合同期未满可以提前辞职吗?可以拿到我这个月十五天的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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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4 11:3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实际工作的15天工资当然要拿到。
另外,你们当初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但劳动合同只有两年,这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所以你还可以问单位要求补足多出来的一个月试用期内少发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1-01-14 16:44
可以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申请的,但是公司让你交押金的行为违法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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