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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无语的判决

河北-唐山 02-25 10:24  悬赏 0  发布者:119461…… 给我留言  回答:(1)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单某62岁,女,农民。于2011年在市某局下属单位(有营业执照)工作,无劳动合同。2013年上班途中被撞伤(车主负全责),在解决交通肇事误工赔偿时,单某多次要求该用人单位出具工资证明,被拒绝。经反复交涉用人单位同意出具如下证明:单某为我单位季节性临时雇佣人员,日酬新50元,特此证明。并同时要求单某在该用人单位已经打印好的承诺书上签字,承诺内容是:该证明仅限于交通肇事误工赔偿所用,别无它用,单某与车主的一切纠纷与用人单位无关,单某与用人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被单某拒绝,理由1.对单某为我单位季节性临时雇佣人员的表述不能接受。2.单某认为要求开具工资证明是正当行为无需承诺什么。用人单位称:如果不同意这样表述并拒绝在承诺书上签字,用人单位拒绝出具工资证明。单某无奈在承诺书上签了字并拿到了证明。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时,用人单位辩称因不是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单某于14年5月提起劳动仲裁,被拒。理由:不在仲裁范围。随后单某带工资证明到法院起诉,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是雇佣关系并有单某承诺,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单某不服上诉,理由1.工资证明上的雇佣表述属当事人无奈接受并非事实。2.工资证明是自述证明,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证据。3.法院既然也认为该工资证明仅限于交通肇事误工赔偿所用,别无它用为何可在本案中使用,属双重标准。4.承诺仅是单某对与车主的纠纷与用人单位无关,而没有承诺双方属何种性质的劳动关系。5.劳动关系为法定关系应依法以客观事实确定,而不能以承诺的形式确定,这是基本常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理由: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所判依据并无不妥。问题:工资证明和承诺书能够作为无劳动关系的证据吗?我们的维权之路在哪里?希望得到您的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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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25 10:28
不服判决是可以上诉解决的
追问:

二审了,还可以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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