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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问题

黑龙江-哈尔滨 03-04 16:31  悬赏 50  发布者:as1792 给我留言  回答:(0)
敬爱的律师先生(小姐)您好
    请原谅我现阶段无法告诉您我的真实姓名。我在哈尔滨市的一个公安分局下属派出所担任公安辅警。2011年通过公开招聘入职,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再次续签了一次劳动合同并且工作至今。因为在工作中经常接触法律知识,我开始对单位(某派出所)对我的工作要求产生了疑问。求专家帮我解惑,感激不尽。
    我现在单位(某派出所)对我的要求是每隔4天值班一次(当日早8时30分至次日早8时30分)雷打不动。除此之外每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当日早8时30分至当日16时30分。)如遇当周周六或周日值班,下周一可串休一天。这样我每一个月的工作时间大约为56小时一周,80小时三周。以上事实有我偷偷保存的部分前期手签签到簿和后期改用电子打卡后的打卡截图为证。    
    我单位(某派出所)要求我付出的劳动远超《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与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劳动时间,并且没有向我支付任何加班费用。因为和我签订合同的单位(哈尔滨市某公安分局)不给我我应该持有的那一份合同,我只好空手向分局政治处询问该问题,政治处民警向我答复我们适用于弹性工作制,不受《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保护。但是我查询后发现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只有企业可以在劳动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弹性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制。我相信派出所不应该算在企业的范围内。
    经过三四年的高强度的工作,我身体每况愈下。考虑到我只是一个合同工,十分害怕累出一身病后被单位解雇。我想向律师请教我受到的待遇是否合法,现在中央提倡依法治国,我也希望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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