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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岁老人的房产和遗产问题

新疆 01-20 12:48  悬赏 0  发布者:李晓蓉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告赵某曾是农一师医院副主任医师,1991年,原告赵某与被告的母亲张某再婚组成家庭,当时被告尚小,年仅11岁。原告将继子女被告抚养成人,尽了相应的抚养义务。2004年9月,原告赵某与被告的母亲张某因诸多原因而离异。当时财产协议,农一师医院109平方米的福利房分割于被告的母亲张某名下,张某出资3.9万元给原告赵某。年老多病的赵某因无处居住,遂向张某租住此房,房租一年5000元。但好景不长,一年后,张某将此房出租给外人,将原告赵某交予其女,赵某与被告一起居住了两个月。
    赵某育有一子,但在其子两岁时与妻子离异,其妻遂带着儿子改嫁他人。07年3月,原告赵某住进其子家中养老,在此过程中,被告的母亲张某得知原告赵某被返聘回医院,月薪高达四五千,便三天两头地勾引赵某,赵某又与张某一起居住。原告赵某每月支付600元交予被告的母亲张某,并包管张某的生活开支,张某负责赵某的生活起居。仅半年,张某便撇下赵某不顾,与被告一起生活,原告赵某无处可去。被告与其母苦心设下骗局,由被告的母亲张某出面,让原告与被告再买一套房子。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如下:2008年10月6日,由原告赵某出资7.5万元购得鑫大花园3号楼3单元601室住房一套,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在有生之年享有居住权。住房借款每两年更换一次,原告离世后,此欠条作废,居住权、产权都归被告所有。藉于此欠条,原告赵某遂与被告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告与原告各出资7.5万元购得鑫大花园面积为63.53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该房余款,包括装修费总计7.5万元是被告出资。该房产权属被告所有,原告赵某享有居住使用权,在原告有生之年,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原告搬离。如被告让原告搬离,要赔偿原告出资购房款7.5万元,并按年息5%计算利息。此协议已于2008年10月6日在公证处公证生效。
    此后,原告身体每况愈下,身患重疾(脑梗塞、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抑郁症、膀胱移行细胞癌二级)却无人照管,终日向他人诉苦自己上当受骗而精神失常。在原告生活、住院都无人照管的情况下,原告赵某未曾尽抚养义务的亲生儿子无奈下,将原告接入自己家中照管。
    请问陈律师,在此种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原告是否有权将7.5万元要回?如若原告离世,被告的母亲张某已与原告解除婚姻,被告是否应该继承原告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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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20 14:56
协议有效。被告和原告形成抚养关系,如果原告没有以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被告作为继子女可以和其他继承人一起继承原告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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