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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北京 01-20 17:14  悬赏 15  发布者:WPQ5732 回答:(7)
律师您好:我的《劳动合同》是2010年12月26日到期,但是单位于11月26日给了我一张《不续签通知单》,说工作截止到11月26日,就不用上班了,但工资发到12月25日。问您两个问题:第一,我是2004年3月入职的,在此工作六年,单位应该给我的经济补偿(一年一个月),是给六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是(从08年1月1日以后)给我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第二,那12月份没出勤又发了工资,这笔钱是否冲抵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呢?非常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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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1-20 19:36
1、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不冲抵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1-01-20 17:19
答:1、按6年计算;2、不发生冲抵,是你应得的报酬。
回复时间: 2011-01-20 17:20
是(从08年1月1日以后)给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没有出勤属于单位造成的,不需要充抵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1-01-20 17:27
3个月,工资不用冲
回复时间: 2011-01-20 18:12
6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不用冲抵。
回复时间: 2011-01-20 18:30
你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无需冲抵。
回复时间: 2011-01-21 10:19
2008年之前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所以应给你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不冲抵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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