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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交

黑龙江-齐齐哈尔 03-10 17:25  悬赏 0  发布者:138036……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系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被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后,(14年6月)用人单位在本人不知情情况下给本人缴纳三险,半年后,(15年1月4日)本人辞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才告知本人已缴纳保险。3月初,接到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打来电话取养老保险转移终止通知单,通知单终止日期为2015年1月,并告知本人单位把一月的养老保险也给交了,并让本人全额补交1月的养老保险,(共计1511.11元)并且此份保险在异地办理,本人现单位为机关单位,无法续接此保险,本人不想要这半年的工龄,也不想继续交此份保险。本人觉得用人单位的做法不尽合理,因为本人一月初已办理辞职,并终止合同,想咨询贵律师一下。这份钱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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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0 17:55
你好,与社保部门沟通
追问:

等于没问。我只想问这分钱从法律角度来说我是否应该交,个人认为不合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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