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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北京 01-22 13:36  悬赏 5  发布者:nzr3088 回答:(3)
01年来到文慧园小学从事工人工种的工作,01年到07年 学校一直没有和我签合同。学校领导为逃避责任,09年与我签订合同,但是硬是把合同的起始日期写成08年7月。    今天学校领导找我谈话说要变更我的劳动条件,给我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于是我想和学校解除合同,不是能得到什么样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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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22 13:48
你好,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两倍的工资,变更劳动条件的话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复时间: 2011-01-22 15:22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计算。
回复时间: 2011-01-22 17:03
你辞职什么都没有。其他的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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