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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纠纷

海南 03-12 14:25  悬赏 10  发布者:239261……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08年跟一位姓赵的合开汽车修理厂。赵是07年跟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合同时间为十年(07年到17年),房租是前5年四千元一月,后5年四千五一月。但后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我于08年3月以投入资金的方式,跟赵签订合作开厂的协议,由赵进行管理,我俩五五分成。后由于赵的种种原因和厂的亏损严重,我们于2010年初签订了赵自愿退出修理厂并全部转交给我的协议,当时由于赵的管理亏损,在还未签订分厂协议的时候他就已经拖欠了房东两个月的房租,后来,赵签了退出修理厂协议以后,我又自个掏钱把拖欠的两月房租交清给了房东(合作开厂到协议分厂的这些事情房东一直知晓),赵还配合我到工商处注销了原来的修理厂,后由我做法人代表重新注册登记修理厂。后面我婶又以注入资金的方式投入和我合开修理厂,我们又到工商处把法人代表更换成了我婶的名字作为法人代表继续经营,房东又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和赵把原先签的十年合同给取消了,后来房东跟我们提出说原来的合同是以前和赵签订的,但赵退出了,应该把合同改下把赵的名字换成现法人的名字(我婶),其他的租房条件,时间,和房租都不变(只是更换下人名),但到签合同的时候,房东又说,同样是租十年给我们,但合同要每五年签一次,因为当时房东考虑到了租金的问题,经协商后,我们只好在合同上多签订了一条约是:除非政府或不可抗拒的情况下,房东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收回房屋,还应该要继续出租给我们5年,但后五年的租金增加的部分就按周围的价格给予我们八折优惠再出租。(重新签订的时间是10年到15年,满5年后再重新签租)所以就这么签定了合同。后面因我婶的原因,她自动退出了修理厂,后就一直由我独自经营修理厂,(在经营期间,我的厂也更换过几个法人代表,现在的法人代表是我弟)现在合同满5年了,房东说要收回房屋不出租,因为他要建房,(其实在5年未满的情况下,房东就已经常常跟我们提及此事,包括对外都说要盖房,不会继续出租给我们,但只是时间没到,他也不好多讲什么)后面我又跟房东协商,适当加点房租8千元再出租给我,但他不同意,说要加到16500元一个月的房租(还是给我打了八折的优惠的了),如果我不愿意,就搬走。因为当初签合同说好要租满10年,他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回房屋,所以僵持不下,房东于15年的2月在我店门口粘贴通知书(叫我搬走的公告),现在又到法院起诉我婶,因为当时签合同是婶的名字,所以,我想咨询一下,现在这样我该怎么做? 法院会判谁赢?还有,当时赵已经和我签订了退出转让协议后,房东还和赵在不告知我的情况下,又把原来的老合同给取消掉了,法律承认吗合法吗? 房东不继续再租给我们,算不算是他违约在先? 当时是我婶签的合同,但我婶早已经退出了,后面交房租的时候,他开的房租收据都是以修理厂的名来开的,都是我在经营,但他现在把我婶告上法庭? 我应该怎么处理?
问题补充:
第一个合同跟第二个合同都说明了一条,房东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回房屋,现在他想收回房屋不再出租给我,算不算是他违约在先?还有,我能否跳过我婶跟他签订的合同? 以我原来的老合同来反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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