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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辽宁-抚顺 01-23 21:26  悬赏 0  发布者:bjX3204 回答:(2)
本人与一个体商家2010年9月签定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商家法人在其丈夫承包的企业为我交纳各种保险12月5日我提出书面伸请要求解除合同,商家未提出疑义,同月25日将商店兑出,但在约定期限内未转移保险手续并拖欠我当月部分工资,他以我提前解除合同为由向我索要赔偿五万元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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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1-23 21:32
不用赔偿他,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11-01-23 21:36
你有权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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