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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山东-济南 03-16 19:13  悬赏 0  发布者:翱翔专柜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工人。2007年原单位与一民企合资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成为私营企业员工,现已到法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工作环境地点都没有变养老保险一样交。到当地退改办问,工作人员说:不受理私营企业的特殊工种。本私营企业其中国有企业参股49%,问国家政策有这样的规定吗? 谢谢

总理的报告表明了政府保障民生、促进公平正义的坚强决心,建议尽快清理并修改机关、事业、国有、民营以及私营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的退休规定。
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建议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由国务院颁布施行。《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近37年,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迫切需要修改。


依据《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下简称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暂行办法》将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圈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是为当时的社会现状所局限,也是符合当时的实际的:1978年以前,极少民营企业,且国家也没有将在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纳入社会保障范畴。

但自改革开放37年来,国家的经济政策已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和调整,国家的企业体制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营企业(包括原全民所有制改制的民营企业)已占企业数量的相当部分,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为国家贡献了大量的税收。如今,在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相当一部分已逐步进入到退休年龄。越来越多的在民营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在达到“男55周岁、女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硬性规定,将要办理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他们所在的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不能享受这一退休待遇,这显然有失公平。37年前出台的《暂行办法》与目前的社会现状已严重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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