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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已过,买主不按期付款

广东-河源 04-07 22:22  悬赏 25  发布者:lsh274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的房子是属于回迁地自建房子,暂无办出房产证。因经济紧张问题,以150万的价格出售给买方,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买主在2016年年底前分三次付清卖方150万。第一次付款50万并把房子交给买方使用。到了第二次付款时间,买方以没钱为由迟迟未付款。而合同里我没有标注任何的违约责任,只是交易和付款方式。我想提问的是,1,对方属于违约么?我有权终止合同并拿回房子的使用权么。2,如果拿回房子使用权,我是否需要退还给买方第一次收款的50万呢。可我那50万已经使用了,我没有钱能退款,我可否单方收回房子,至于已经收取的50万可否让我和买房都有权一起把房子卖出处理后归还于买家?
问题补充:
我就是想把房子收回使用,毕竟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怕时间长了对方占据为己有。买方分三期付款,第一期收了买方50万,第二次买方已过了约定的付款期三个月了,如果我可以收回房子,我需要归还第一期收买方的50万么?我希望收回房子后,买方与我有共同的处理权,把房子卖给他人后我再退还给买方50万。或者买方在限定时间付清余额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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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07 22:36
卖房构成违约的,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房产,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回复时间: 2015-04-08 14:54
买方在宽限期内买方不付款,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损失
回复时间: 2015-04-08 07:15
买方不遵守第二次交房时间, 可以给与一定时间催告,最好以书面形式EMS快递给买方,在宽限期内买方不付款,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损失,如果合同里有约定违约责任还可以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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