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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0日与上海的一家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6个月

上海 04-10 08:2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2014年11月10日与上海的一家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6个月,这家公司是北京某公司在上海的分公司,2015年2月底查出生病了,在这期间,因为上海分公司的领导辞职,北京总部跟每个人谈了辞职以及是否有去北京的意愿,后来总部公司老板叫大家年前完成交接,2月底走人,上海的分公司将被关闭。谈话的时候我表明了不去北京,但并没有提出离职,目前还未拿到离职证明。
 现在有几个问题想问:
 1、我在二月底查出生病,并且还未提离职,公司叫我交接走人算不算违法?
 2、如果违法,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进行经济上的赔偿,赔偿金额应该怎么算?
 3、通过什么途径来获得赔偿,劳动仲裁部门是否可以解决这样的纠纷,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准备哪些材料,办理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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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10 08:28
属违法行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感谢,那像这样的情况申请仲裁是在上海当地还是在公司总部所在地?

回答:

上海当地即可

回复时间: 2015-04-10 09:17
在上海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5-04-10 10:41
你好,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工作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5-04-10 11:58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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