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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件

辽宁-大连 02-14 19:25  悬赏 0  发布者:格林小镇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08年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但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和我签订了一张续签合同的纸条,主要内容为,合同即将到期,是否愿意和公司续签合同。我在上面签字同意和公司续签合同。但纸条没有约定续签合同的时间和期限。2011年1月,劳务公司和我签了劳务合同,仍在原来的公司服务。但所签的劳务合同是自2010年1月开始补的,到2011年年底。现在公司突然跟我说不再用我了,又没有合适的理由。请问,我该怎么办?我能争取到哪些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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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14 21:24
已经回复,注意查阅。
回复时间: 2011-02-16 08:57
你可以得到2个月的工资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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