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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人事纠纷

 05-01 11:45  悬赏 0  发布者:lianzo…… 给我留言 地区:山西-太原 回答:(8)
我原是某机关单位干部,92年根据当时国家政策办理了停薪留职。93年10月单位下发内部文件,要求停薪留职人员回单位上班,否则即视为与单位“脱钩”。文件下达后,单位理应及时通知我或者公示,然而单位并没有通知我也没公示。我是在到退休年龄后,回单位办退休手续时才知道有这份文件的。后经查阅当时的党组会议文件,才发现是当时主管人事工作的办公室主任黄某在党组汇报会上,在我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极端不负责任的编造我“举棋不定”之类的谎言,对我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这不仅剥夺我的知情权,同时也造成我不能回单位上班。而且我到退休年龄后,单位据此认为我已和单位“脱钩”,拒绝为我办理退休手续。
  黄某不负责任甚至是弄虚作假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的知情权、申诉权、养老权,给我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请问:1黄某的这种职务行为,其个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2如果其应负法律责任,我应该提供那些证据,以啥名义到法院起诉他?
      3如果其应负法律责任,我能要求其赔偿我93年以后到我退休时的工资、退休后的养老金及精神损害赔偿吗?或者说我能得到那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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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5月01日 14时45分
你好!
首先,关于法律适用,公务员法是2006年1月1日施行,显然对你停薪留职不适用。95年劳动法,因你是机关干部也不适用,你是根据当时政策办理的停薪留职。
其次,黄某行为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责任。如果你能证明弄虚作假违纪,可以向纪委或检察院检举。
最后,根据现行公务员法和劳动法规定,你都有知情权,单位据此认为你已和单位“脱钩”没有及时通知侵犯了你的知情权,因此不办理退休手续,单位要承担过错责任。
另外,你要求赔偿你93以后工资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没法律依据,你争议的焦点是“是否正常办理退休”所以,你要求正常退休到实际退休的养老金这是正当的。
还有,你不同于劳动者合同关系,因你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有争议要向人社局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01 12:02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您认为黄某弄虚作假,是否存在相关证据,您要拿出相关证据来证明您的主张,如果有证据来支撑您的说明,那么您可以起诉要求赔偿。针对黄某个人的行为,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处分。
       2、如果黄某是履行职务,那么他代表的是单位,那么您可以起诉单位侵权,给您造成的损失,您可以向单位主张赔偿。您需要准备的证据是:关于单位脱钩的文件,对方没有告知您的证据。
       3、如果您的证据成立并得到支持,您可以主张上述赔偿费用,然后要求学校和黄某道歉,并协助您办理退休手续及保险事宜。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5-01 12:13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相关文件通知,必须予以公示,或者明确告知本人,否则,用人单位主张不成立。
其次,这个证据主张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通知到您,难么其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再次,本案关键证据,您可以已您第二点提到的问题主张93年用人单位并未与贾某解除劳动关系,这个证据对您非常有利。
最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必须协商处理,用人单位单方主张并不能获得支持。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维护您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对于涉及贾某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要么公示,要么告知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并没有告知您,只是想当然的认定您应当知道。而对于应当知道这个问题,是一个主观判断,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拿不出已经告知您的证据,那么其要承担不利后果。
您应当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满意,还望您采纳,谢谢。
回复时间: 2015-05-01 12:59
1.黄某应该对你负责;
2.你应提供黄某作假的证据,向纪委、人事部门提出控告;
3.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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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5-01 17:34
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保险并为你办理退休手续。
回复时间: 2015-05-01 20:29
1、黄某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2、停薪留职都是有期限的,如果到期你没有回单位工作或者继续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应该视为你旷工,单位可以开除你的;3、单位开除你应该出具《决定书》说明决定的事实与理由和法律依据,然后通知你,单位找不到你,可以登报公示;4、如果单位没有“出具《决定书》说明决定的事实与理由和法律依据,或者没有通知你,或者单位找不到你,也没有登报公示。你等于还是单位的职工,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停薪留职到期后,至申请之日存在劳动关系,补发这期间的生活费(当时社会最低工资的80%)”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后,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要求补缴《劳动保险五险》;单位和你个人补缴劳动保险后,要求单位给你办理退休手续。。5、单位主张你和单位“脱钩”了,不等于是单位依法开除了你。
回复时间: 2015-05-01 21:35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黄某的行为依据您的描述,恶意侵犯您的权利,构成侵权。您需要收集证人证言证明当时黄某的描述,以及对您的结果是直接相关的,
二、我觉得如果单位没有通知您,也没有公告,您可以申请仲裁,确认停工留薪的期限到先现在。该补缴的社保和工资不能少一分给您。确认劳动关系后,申请劳动监察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了。
三、本案中黄某个人行为有问题,单位本身程序上也是一个责任的问题。那么黄某和单位都是您的诉求对象。本案是人事争议,侵权诉讼先放放。把人事关系确认是第一步。有了第一步后面的都是顺利的。
工资、社保、养老损失都可以有的赔偿但是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呢可以继续追问
回复时间: 2015-05-01 21:49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认为的黄某弄虚作假导致你现在的情况发生,但是,黄某当时是人事主管,他的行为是代表单位行为,因此,你在没有接受到任何文件通知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单位没有通知。
    应当属于单位的过错,而非当时的人事主管的单独责任,所以不是按照你所说让黄某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2、你所说是你准备办理退休手续时才知道了93年文件,那么应当按照你知道该文件内容之日其计算你主张权利的日期;
    3、对于该问题,你可以按照相关的情况向人事部门反映并要求解决该问题,因为按照你的说法你是机关单位干部,或者说是事业单位编制,那么不适用企业的劳动法约束,因此应当找人事部门解决该问题;
    4、如果你是按照企业管理的机关单位职工,那么就使用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维权,相应的情况你应当根据劳动法律规定进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5、建议先找一下相关机构或者劳动部门反映该问题,如果无法解决,那么你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相应的仲裁或者诉讼;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者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03 09:44
您好!1、黄某行为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责任,如果你认为黄某弄虚作假违纪,可以向纪委或检察院检举;2、根据现行公务员法和劳动法规定,你都有知情权,单位据此认为你已和单位“脱钩”没有及时通知侵犯了你的知情权,因此不办理退休手续,单位要承担过错责任;3、你要求赔偿你93以后工资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没法律依据,但是你要求正常退休到实际退休的养老金这是正当的。还有,你不同于劳动者合同关系,因你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有争议应向人社局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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