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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这样是否符合专项培训?

 05-06 11:32  悬赏 0  发布者:milkzh……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回答:(6)
我于2013年加入某日系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从事讲师工作至今(实习期为1个月已过),与公司签订了赴日培训协议(培训名称为“讲师能力提升”)。培训协议设定服务期限为5年以每年20%递减需要偿还的培训费,但由于个人原因我如今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准备离职。但是觉得公司的专项培训存在强制性与不合理性,因此想寻求专业的解答与帮助。
   其培训内容实质是公司内部的授课资格考试(非证书型,如不参加不能代表公司在中国外出授课,即无法正常从事工作),且赴日期间在本社正常上班(非脱产)。这样算不算巧设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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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5月06日 11时57分
不属于专项赔偿,提前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追问:

主要可以从哪几点上,进行判断。是否可以给与指点?谢谢

回答:

不是专业培训公司,只是内部培训。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06 11:43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追问:

主要可以从哪几点上,进行判断。是否可以给与指点?谢谢

回复时间: 2015-05-06 12:35
这样滴不属于专项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5-05-06 12:37
不属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主要可以从哪几点上,进行判断。是否可以给与指点?谢谢

回复时间: 2015-05-06 15:07
公司若要你承担培训费,应该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否则你有权拒绝赔偿。
追问:

往返日本的飞机票,住宿发票等日本总公司那应该有留底,但是没有培训也就不存在"培训费"的相关支付凭证。在签订的培训协议上,构成培训费的全部是交通费、住宿费,包括海外出差津贴的费用。

回复时间: 2015-05-06 19:50
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温馨提示:建议委托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如您满意我的答案,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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