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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待遇

四川-成都 05-07 12:56  悬赏 0  发布者:speca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于2013年9月发生工伤事故,左肘关节粉碎性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工伤前一年应发月平均工资为4401元,第一次手术后有6个月停工留薪期。于2015年4月返回公司上班直到2015年10月二次手术取内固定钢板,这期间由于工作岗位变动工资待遇有明显的下降。10月手术后医生前后开了3个月假期,请问这三个月的工资应该怎么计算?是按2013年9月前的平均工资计算,还是按2015年4月至10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相关依据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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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5-07 16:50
您好,按2015年4月至10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追问:

为什么,有什么相关法律依据?2015年10月手术后3个月时停工留薪期哦。

回答:

您好,可以直接查阅工伤保险退款

回复时间: 2015-05-07 13:41
你好,按照2013年9月前平均工资计算。
回复时间: 2015-05-07 13:51
按照2013年9月前平均工资计算。通常按工伤事故发生之时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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