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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咨询

江苏-南京 05-13 17:07  悬赏 25  发布者:lancew……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我是2007年7月进入公司上班的,2008年4月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公司只拿了两份空白的合同给我们签名,然后就收走了,也没有给我们一份,2009年一月二日由于公司店面重新装潢有味道,公司老板说我怀孕就让我回家休息,可就是在我回家的第二天同事打电话告诉我会计要去劳动局把我的保险退出来,为了可以报销我打电话给老板说保险有我自己缴,于是2009年一月,二月,三月的社保全额由我自己承担,我于2009年3月9日生育的,并于4月将相关资料交由单位办理了剩余保险报销手续,单位只给了我医疗的费用,而生育津贴却不给了,我去要公司说是劳动局补偿给单位的,我要产假工资单位也不给说你现在也没有在这上班怎么给你工资啊?2009年4月合同到期公司就解除了劳动合同,我的社保包括医疗,养老,生育,工伤,失业保险 
我想问一下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我可以申请什么样的请求事项?我还可以要求公司返还我自己缴纳的2009年一月二月三月这3个月保险的钱吗,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合同至哺乳期结束期间的工资吗?有何法律依据? 
各位专家请您回答的详细一点,附上相关的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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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5-13 17:19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合同已经到期也要相应顺延。一般产假是在预产期前15天开始休,如需保胎提前休假,只要有医药病假条,应该按病假待遇,单位发放病假工资,正式休产假,应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达不到原工资水平,由单位补足。在此期间的社保应该由单位正常交付,自己交付的,可以要求单位返还单位应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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