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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

上海-嘉定区 02-24 12:40  悬赏 20  发布者:Bismar…… 给我留言  回答:(5)
本人于2010年,经房产中介介绍,在上海嘉定买了房子,买房经过如下:

我们合同于2010年12月4日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于2010年12年22日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2011年01月22日到房地产中心过户,当月的28日拿到房产证,并于当日送交给银行。银行于2011年2月22日下午放款。

我们合同的付款协议中,有这么一条:
“待乙方之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后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甲乙双方亲自赴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送件),并取得收件收据。待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所有人的房地产权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且将该他项权证送交贷款银行后,乙方应支付甲方第二期房价款,该期房价款应于借款抵押合同等相关协议约定期限内由贷款银行代为支付。”

但是我们的合同规定,2011年2月18日为交房日,由于银行迟迟未放房款,房东不肯交房。直到2011年2月22日下午,银行放款。

现在,房东不肯交房,说我们第二期房款交到款时间上有违约,并要求我们赔偿2000块钱。他说他咨询律师了,他的律师说虽然没有在合同上具体注明2011年2月18日为第二期房款的最后付款日,但是从法律上讲,这一天也是所有房款到账的最后期限。
个人对上门那条付款协议的理解是,我们并没有违约,因为合同规定第二笔房款的交付日为我与银行约定的最后期限日,银行约定我们在递交他项权证之后的30个工作日放款。而约定的2011年2月18日为交房日,并不是第二笔房款的付款日。而现在房东收到所有房款,任然拒不交房,相反,房东已经构成违约。我已经在中介的指导下,发了催告函。让房东在2011年2月26日前交房,否则我提告。
咨询下各位大律师,我的这种情况是否有违约?还有我现在告房东是否有胜率?
谢谢!
问题补充:
与银行签的合同中有这么一条:
贷款人在放宽条件已获满足,且自取得抵押房屋登记受理单正本经查询获悉抵押登记已“办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或自取得经证明属实之抵押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权利人为贷款人之商品房《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正本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约放款。

我是1.28日拿到房产证及《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并于当天亲自送交给银行。如果是这么算的话,最后的付款日为2011年3月16日。而我在2011年2月22日就付款的话,个人认为是不属于违约的。


非常感谢各位的答复,问题已经解决,房东自己去咨询了律师,房子已交!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24 12:49
房东违约,有较大胜算
回复时间: 2011-02-24 12:57
需要结合借款抵押合同等相关协议确定付款期限。
回复时间: 2011-02-24 13:09
可以把合同文本发过来,帮你具体分析。
回复时间: 2011-02-24 13:29
按照你的说法,你们不构成违约,有权要求房东及时交房;若限期不履行交付义务的,你们可以起诉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2-24 13:59
你好,你们没有约定明确的第二期房款的交房日期,银行2月22日房款并没有导致你的违约责任。而你们约定了明确的交房日期,就算中间有误差,你们的催告函上也延迟到了2月26日,已经延迟至第二期房款交付之后,所以房东拒不交房是构成违约的,可以要求房东交房并承担违约责任。欢迎来电咨询,专业律师团队为你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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