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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辽宁-朝阳 05-16 17:08 悬赏 0 发布者:aaa199…… 给我留言 回答:(3) 被告:凌源市富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兴源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董事长
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14)凌民二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凌源市人民法院(2014)凌民二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给予全面支持。
上诉理由: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一、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
(一)上诉人自1995年12月份,由盘锦调到原国有的凌源市水泥厂,该厂虽几经变更,最后演变为现被告凌源市富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但上诉人一直在该公司且一直从事化验工作,对于企业的演变在法律均存在承继关系,故应当认定,上诉人自1995年12月起一直在该公司工作的事实。双方2013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并不是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在此之前已经签订过多次劳动合同。
(二)被上诉人公司有若干大型变压器,每年冬天都报停包括被上诉人所主张的那台在内的部分变压器,但涉及上诉人化验工作的部分不受影响,每年都是如此,并不是今年停产报停,这与事实严重不符,所谓“停产”临时调岗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其调岗理由不能成立。
(三)一审认定“其节假日、加班费含在岗位工资内,已随每月的实发工资按月打入原告的工资卡内。”错误。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或拿出原告节假日、加班费含在岗位工资内的证据,也无证据证明原告节假日、加班费含在岗位工资内,并随每月的实发工资按月打入原告的工资卡内。从财务核算的角度上讲,虽工资总额包括节假日工资和加班费,但将其纳入“岗位工资”也是错误的,显然这是被上诉人为逃避和推卸法律责任的一种错误主张。
(四)被上诉人擅自改变上诉人工作地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上诉已构成严重违约。对于工作地点,双方在合同中是有明确约定的,即“工作地点在公司院内”,对于“公司院内”不存在分岐,就是上诉人以前一直工作且没有争议的公司住所地,公司与分厂显然不是同一概念,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不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擅自调整,就构成违约。
(五)被上诉人强制调整上诉人工作岗位,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丈夫跳槽离职的报复行为。1995年12月份,上诉人调入水泥厂是因其丈夫在该厂,其后上诉人夫妻二人一直在该厂、公司工作,上诉人丈夫在被上诉人公司主管生产,因其受聘其它同类水泥企业,从而导致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报复,这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讲,都是令人发指的卑劣的小人行为,一审法院视而不见,更是失去了法院应有公允、公正,对此也会严重影响法院的司法形象。
二、本案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加班与节假日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系由用人单位所掌控,要求劳动者提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涉及应由被上诉人举证的材料,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相反却认定上诉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而驳回诉请有违法律规定。
三、上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补偿金,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由于被上诉人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擅自将上诉人调整到距家庭居住地十分遥远与偏僻的分厂,给上诉人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与不便,对此上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违约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为规避被上诉人因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补偿金而为的错误判决。
四、上诉人请求支付双方赔偿金合法有据。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不间断的工作了近二十年,在这期间,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和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上诉人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没有为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由于本案事实认定错误,举证责任与证据采信不当,从而导致其适用法律必然错误,其判决结果也必定错误。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一审判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错误,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给予全面支持。
此致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董事长
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14)凌民二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凌源市人民法院(2014)凌民二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给予全面支持。
上诉理由: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一、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
(一)上诉人自1995年12月份,由盘锦调到原国有的凌源市水泥厂,该厂虽几经变更,最后演变为现被告凌源市富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但上诉人一直在该公司且一直从事化验工作,对于企业的演变在法律均存在承继关系,故应当认定,上诉人自1995年12月起一直在该公司工作的事实。双方2013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并不是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在此之前已经签订过多次劳动合同。
(二)被上诉人公司有若干大型变压器,每年冬天都报停包括被上诉人所主张的那台在内的部分变压器,但涉及上诉人化验工作的部分不受影响,每年都是如此,并不是今年停产报停,这与事实严重不符,所谓“停产”临时调岗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其调岗理由不能成立。
(三)一审认定“其节假日、加班费含在岗位工资内,已随每月的实发工资按月打入原告的工资卡内。”错误。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或拿出原告节假日、加班费含在岗位工资内的证据,也无证据证明原告节假日、加班费含在岗位工资内,并随每月的实发工资按月打入原告的工资卡内。从财务核算的角度上讲,虽工资总额包括节假日工资和加班费,但将其纳入“岗位工资”也是错误的,显然这是被上诉人为逃避和推卸法律责任的一种错误主张。
(四)被上诉人擅自改变上诉人工作地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上诉已构成严重违约。对于工作地点,双方在合同中是有明确约定的,即“工作地点在公司院内”,对于“公司院内”不存在分岐,就是上诉人以前一直工作且没有争议的公司住所地,公司与分厂显然不是同一概念,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不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擅自调整,就构成违约。
(五)被上诉人强制调整上诉人工作岗位,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丈夫跳槽离职的报复行为。1995年12月份,上诉人调入水泥厂是因其丈夫在该厂,其后上诉人夫妻二人一直在该厂、公司工作,上诉人丈夫在被上诉人公司主管生产,因其受聘其它同类水泥企业,从而导致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报复,这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讲,都是令人发指的卑劣的小人行为,一审法院视而不见,更是失去了法院应有公允、公正,对此也会严重影响法院的司法形象。
二、本案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加班与节假日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系由用人单位所掌控,要求劳动者提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涉及应由被上诉人举证的材料,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相反却认定上诉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而驳回诉请有违法律规定。
三、上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补偿金,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由于被上诉人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擅自将上诉人调整到距家庭居住地十分遥远与偏僻的分厂,给上诉人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与不便,对此上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违约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为规避被上诉人因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补偿金而为的错误判决。
四、上诉人请求支付双方赔偿金合法有据。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不间断的工作了近二十年,在这期间,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和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上诉人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没有为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由于本案事实认定错误,举证责任与证据采信不当,从而导致其适用法律必然错误,其判决结果也必定错误。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一审判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错误,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给予全面支持。
此致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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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86040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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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5-16 21:12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 [辽宁-沈阳]
- 张俊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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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5-1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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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沈阳]
- 隋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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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5-16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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