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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

湖北-武汉 03-01 11:18  悬赏 25  发布者:绿旖悠悠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我是2月12上班的,当时口头约定为试用期1200的工资,如果一个月内没错误的话就有200的奖金。加起来就是1400。工作时间为早上10点到晚上6点。没午休,周一上到周六,算起来一个星期要上48小时,这样合理吗?直到28日,平时加班11.5小时,周六加班1.5小时。其中2次为,6点下班直接加到10点半,6点下班加到12半。 如果当时不是我提出不加班,老板一定还让我加班的。 请问这样加班合法吗?我是从事会计的,但加班的事情都不是我的分内事, 都是在帮忙打杂。28日下午,老板突然对我说:小杨,我们就不要算什么基本工资,奖金的,我就直接给你1500.我当时没细想。 就答应了, 下班后, 我越想越不对, 如果后期一直加班怎么办?  那我一个月拿1500不是很亏吗?请问:老板可以这样把工资给固定死吗?加班费真的可以不算吗?还有就是公司没和我签试用合同,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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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3-01 12:11
    你到时仍可以主张加班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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