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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二手房买卖纠纷

山东-青岛 03-01 21:42  悬赏 10  发布者:shouhu…… 给我留言  回答:(3)
去年9月份看了一个房子,总价70万,是卖方父亲的遗产。当时卖方和其姐妹已经打过官司,法院判决给卖方,但是要给其姐妹支付相应的钱。
买房的时候说是只要交上钱给法院就可以进行买卖。当时先预交了10万,作为首付款的一部分,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10月22日为过户时间。并且写明了一方迟延,每天就需付100元作为补偿金。并且超过30日以后则可以对方违约解除交易。违约方应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实际上,卖方在办理其名的新房产证时遇到问题,一直拖延到2011年1月中旬才办理好。
因为国家政策改变,取消了贷款优惠,加息。并且增加了额外的营业税共计近8万。
若卖方能按照合同时间过户的话,这些多余的费用都不会产生。
现在的问题是,跟卖方协商时卖方不愿承担这部分费用,而且是一点都不愿出钱。现在贷款已经审批下来。
1)如果按照法律程序的话,是否有胜算?
2)现在是否可以对方违约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这种情况打官司的话又会多长时间呢?
问题补充:
1)增加的近8w费用是否应有对方承担。
2)合同规定10月22日完成过户。但因卖方原因直到1月中旬办好房产证能进行买卖。现在是否可认定是对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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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3-01 21:53
可以拿房后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一般6个月。
回复时间: 2011-03-01 21:57
1、因对方违约,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2、违约情形视合同具体条款确定;3、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三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的,六个月内结案。
回复时间: 2011-03-03 20:20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对方具有过错。虽然约定了过户时间,但是如果存在先办理房产证然后才能过户的情形,就属于情势变更,可以变更过户时间。因此本案需要看合同条款约定,才能确定卖方是否违约。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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