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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浙江-宁波 03-02 15:53  悬赏 0  发布者:恶报 给我留言  回答:(0)
在面试时谈的试用期大概是一个月,2000,转正工资2500,2010年11月19日上班,而且第一次12月10日发工资前一天,说工资要低点,试用期1700,转正2000,说某人来一年多,也就这个工资,不然有意见。就按照低的发了,也算了。单位未在一个月内通知签合同,而是在一个月半时,2011年1月5日,口头通知,但因看到是试用期合同,而且上面也没有写工资金额,只是写三个月的试用合同,故拒签。在完成第2次艰巨工作任务时,就立即当场辞退,是2011年1月18日。过几天去劳动投诉,调解不成,劳动局说要开庭。开庭前,托人打听员工,并且故意通过多人关系,找员工认识的人跟员工说不要开庭。员工看在是认识,同乡,所以看单位有何打算,回复委托人,叫其自己打电话来说。而且员工,对此找人说,已感到非常不适,大可不必,完全是一种调查隐私的借口,而且也没有打电话给员工。之后,在开庭前,找律师写了一份,员工违法合同的资料,就是提供刚好在一个月时要求签订合同的“通报”书的假证据。员工也只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一个月的赔偿金及社保,还有在入公司的体检费用三十几元及培训费100元。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
对单位提供假证据,非常愤恼,可以上法院告吗?一个单位竟然可以为了,三千来元钱,丢掉人格,实在可恶。
还有更可恶的,居然在开庭时,肆无忌惮地蔑视劳动法,颠倒事实,反咬人,可恶至极。仲裁后,单位表态还不愿意再调解,只有上法院告了。但如果,最后支付了那些个赔偿,但对其所作所为不能原谅,还可以上法院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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