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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解聘赔偿问题

四川-成都 03-03 14:16  悬赏 0  发布者:ssnxpp…… 给我留言  回答:(2)
现我公司决定解聘大部分员工。
我与2008年11月进入公司,试用期一个月,2008年12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但是照常工作,一直到2010年12月才与公司又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11年12月。


2011年3月1日,公司提出解聘,但未接书面解聘通知。


在职期间公司购买的社保未按实际发放工资购买。



请问以下问题:
1、在未签订合同期间,是否可以得到11个月的赔偿,赔偿金额是否按照实际发放工资补偿?

2、总共在职2年四个月,是否补偿2个半月工资?

3、在职期间没有按照实际发放收入购买社保,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补足?

4、公司如果出示书面解聘通知,是否自己同意签字,才算有效,否则为无效?

5、月工资是包括基本(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些吗?如果是,那是扣除保险和税金前的吗?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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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03 21:56
鉴于问题较多,建议直接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3-04 05:48
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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