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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日期出错问题

四川-成都 03-05 09:07  悬赏 20  发布者:888wu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12月1日入职公司,现在3月3日,发现工作不适合我,欲换工作。和公司交涉过:1.一个月内申请辞职,可正常离职。2.直接离职,交接工作,但有权不发工资。
合同上是这样写的。
1.固定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至2011年03月31日止,期限为三个月。

明显上述有矛盾日期的问题。也就是说公司方面日期规定的
我想问下这样的合同,我如果在3月份离职是否属于试用期3天内离职?这种文字矛盾的责任方在谁呢?
问题补充:
谢谢陈晓云律师!

那我现在如果走了。不给我工资,是否要找劳动部门维权?顺便可以把没法的2个月工资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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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3-05 10:15
1、不属于试用期,因劳动合同期限才一年,试用期不能有三个月。
2、如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你可随时通知或不通知辞职。
3、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回复时间: 2011-03-06 07:01
有权要求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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