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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

 05-24 00:49  悬赏 0  发布者:wizise……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大连 回答:(9)
我姑生前有一套公租房,承租人是我姑的名字。该房产背景比较复杂,期初是我姑单位出一部分钱,个人出部分钱,给我奶奶办理的房子,承租房本上应该是我奶奶的名字,但是当时是我姑经手的,房本上我姑就弄成了她自己的名字,因为公租房要定期换房本,我父亲无意间发现房本是我姑的名字,就和我姑去房产更换成我奶的名字,但是还花了手续费的,得到一个房产开具的收据(现在收据已经找不到了),但是后期更换房本的时候又是我姑的名字了,后来找到房产了解具体情况,房产说房产系统上一直都是我姑的名字,因为上次更换我奶奶名字的时候只是房本改了名字,但是房产系统上没有改名字,这次要求再次改回我奶的名字并出具上次开具的收据,房产以开具收据人已经死亡为由无法证明此事而拒绝更名,名字就变成我姑的名字了,后来我奶过世了,口头说房子留给我,因为我奶瘫痪14年都是我父亲在照顾,我姑当时也都同意,后来我父亲和我姑相继过世了,我姑遵循我奶生前口头遗嘱说房子留给我,因病情恶化生前未能及时公正把房产转到我名下。
    我姑父是二婚找的我姑,我姑是头婚,我姑父对于变更承租人为我没有异议,我手中有我姑父和其前妻生的两个儿子均写了放弃该套房屋承租权的字据,帮且我本人的户口在此套房产上,我现在就是想咨询,这套房产怎么才能更名给我,还望了解大连具体规定的律师给予帮助和解答,万分感谢!
问题补充:
我已多次询问过房管所,结果都是要先有我姑父承租,然后我姑父、及他的子女和我一同到公证处公证房屋承租人变更才可以,但是我在国外工作,我姑父的两个孩子跑远洋,很难碰到一起。再就是我担心一旦转给我姑父了,他再反悔无给我办了,那我就吃哑巴亏了。如果如我前文提到的,有一个我姑父及他的子女签字的一份放弃房屋承租权的文书,是否有法律效力,房管所是否给与认可呀,还是这份文书也需要公证处公正呢?因为公证处的说法我没法照办,我也很混乱,不清楚到底应该怎么办,如果有放弃承租权的字据是否可以,并且我户口在这个房子上,如果后续房子拆迁的话,我这个户口是否有权得到回迁房或者拆迁款呢,如果拆迁我能得到回迁房或者拆迁款,那我不用更换承租人也可以,麻烦给予继续的帮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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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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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5月25日 13时11分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根据你所述,你们的房子不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租赁房,公共租赁房是2009年才开始起步的,而且是政府或者各种社会组织筹建的,其产权是属于政府或者社会组织的。而你们的房子是单位和职工各出一部分钱,而且看你的描述应该远远早于2009年,虽然房本上写的是承租人,但实际应该是有产权的,其产权应该属于单位或者职工,具体要看你们当时筹建住房时的相关文件。
    第二,如何办理房产过户更名。因为你奶奶和你姑都已经去世,关于你奶奶和你姑到底谁应该是房本的原始承租人已经没法查清,此时,就应当根据房本的登记为准,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你姑的遗产。按你所说,你姑在去世之前表示将房子给你,是属于遗赠,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公证,没办法直接去房管局过户。这样就得从你姑父那里入手,作为你姑的法定继承人,你姑父和你姑父的两个儿子是有权利把房子变更到他们的名下的。这样,你可以与你姑父和他的两个儿子签订一份赠予协议,约定将该房子赠予给你,并去公证处公证。公证之后,你就可以让他们去先把房子更到他们名下,然后再变更到你的名下,因为签订了赠予合同并公证了,你就不用担心房子到他们手里,他们反悔不给你过户的问题了。
    第三,如果后续拆迁,肯定以房本的登记人为准的,如果现在不变更名字,到时肯定会更加麻烦,所以你应该尽快办理更名手续。因为你们的房子不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公租房,你们是有产权的,理应得到回迁房或者拆迁款,不过由于是单位和职工共同出资,这个应该算是你们的按份共有财产,当然,如果当时有具体的约定,以约定为准。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追问或者来电。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倪律师的耐心解答,辛苦啦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24 06:48
你好,咨询产权单位。
回复时间: 2015-05-24 07:05
你好!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该法未经房改,对房屋没有所有权。
其次,对公租房要缴纳房租,符合条件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最后,公租房不能继承所有权,只能继承房屋租住权。
建议你尽快参加房改,要么公租房只能主张承租权,你姑和你奶奶都相继过世,你拿死亡证明,中山区房管所能改到实际承租人名下。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我会为你提供全程指导和帮助。
回复时间: 2015-05-24 07:07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
      其次,公租房所有权是属于国家,个人只享有租赁权。因此,关于公租房的具体所需资料,建议您带好相关资料,到当地的房管部门详细咨询,以便更加全面的了解需要准备的资料。
      再次,公租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并按该住房承租期间市场租金补交,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其行为计入住房信用档案:(一)申报材料不实,以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二)在公租房从事经营或违法活动的;(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的;(四)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和使用性质的;(五)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六)拖欠租金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八)已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应退出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家庭,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84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5-24 10:07
共同居住人有权继承承租权。
回复时间: 2015-05-24 13:50
你好!建议详询或面谈
回复时间: 2015-05-24 14:23
1、公租房是国家的财产,是公有制的特殊产物;2、所以公租房不存在继承和放弃的问题;3、公租房的基本原则是,谁承租谁使用,承租人去世,与其同住的承租人继续承租;4、如果你在承租房居住你姑姑去世,你姑父和同住的成年人都同意由你承租,你们到房产管理所办理更名手续即可,
回复时间: 2015-05-24 15:44
具体咨询房产部门如何办理。
回复时间: 2015-05-24 17:58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事情进展到这一步,无需再多的法律分析。主要是一个手续问题。您手持的承诺只要是对方亲笔签字的就有效的。但是房管局往往需要公证简化手续审查,经过公证说明法律效力是没有瑕疵的,可以放心办理,就能直接过户了。我估计您在房管局必定会遇到这个问题。
   二、本案处理公正必须所有继承人到场的,才能发生公证效力。您的问题难点就在于直接办理的手续被阻碍了。
   三、办法就是只能找找房管局对于这种情况能否以别的方式变更该房屋的租赁权了。
  以上我的分析,其实也没法明确下一步,因为房管局为了保证变更的效力尤其是涉及继承等方面的问题的。下一步就期望您找找领导是否有特别通道了。法律是目前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的。
   希望祝您能够找到办法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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