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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照抄调解书中的原告诉部分认定事实吗?这样的事实是事实吗?

 05-27 05:17  悬赏 100  发布者:747852……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2)
我与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仲裁以时效已过为由通知不予受理,我起诉后,单位举出调解书以违反一事再理原则、时效己过进行抗辩。一审照抄原调解书中的原告诉称部分认定事实,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诉讼请求。我不服,上诉。二审则照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但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实体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问1、二审判决正确吗?可以照抄“调解书中的被告诉称部分认定事实吗?
问题补充:
综上一二审判决,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但法院为什么要抄之前的调解书认定事实后判原告败诉呢?注:之前调解书中的原告诉称和诉讼请求对单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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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5月28日 06时52分
一般情况下,在诉讼中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引用之前调解书中当事人为达成的协议而认可的事实作为证据的,除非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
追问:

莫律师:您好!谢谢你的解答!再请教一个问题,对方举出调解书,是为了证明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法院却用以认定劳动合同已变更,可以吗?

回答:

不同的请求是可以的。

追问:

这样的话不是与当事人的主张不同了吗?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主张之外认定事实吗?

回答:

不能认定与案件无关的事实。

追问:

莫律师:您好!谢谢你的解答!再请教一个问题,先补充一点:一审法院归纳的辩论焦点是:1是否时效已过,2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判决则以1、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2、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时双方都不提供新的证据,对方口头辩称:1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上诉人已被免职被上诉人已按上诉人的新任职务足额支付工资,不存在拖欠。二审照抄前诉调解书被告诉称部分或前诉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认定事实后认为:1、不违反事不再理原则,一审判决实体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拖欠或克工资,不能证明工资的具体构成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判决有问题吗?谢谢!

回答:

需要看案卷才知道。

追问:

莫律师:您好!谢谢你的解答!最后请教一个问题,前诉诉状是后诉的证据吗?可以在后诉加以引用吗?原判未说明根据什么证据作如此认定,在对方所举证据中只有调解书中原告诉称部分与前诉诉状中的事实理由部分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但內容己被删改。尤其是劳动合同变更主体已被删改,如将公司党委中的党委二字删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回答:

属于自认的部分是可以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6-06 23:18
你好,这说明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
追问:

这一点,我明白。问题是法院的做法有无不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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