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年遇春  蒙彦军  陆腾达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审案如何顺利成功申请再审?

湖南-怀化 05-28 10:58  悬赏 30  发布者:zfzz12…… 给我留言  回答:(1)
中民二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华。
  委托代理人杨*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民毅,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鹤州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潘建中,该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衡,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华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利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家法、何志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华的委托代理人杨*杰、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平及委托代理人黄民毅、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委托代理人吴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杨*华于1995年7月分配至怀化市服装二厂,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因单位效益不好,1995年9月,杨*华停薪留职在外务工。1996年11月20日,原怀化市人民法院根据怀化市服装二厂的申请,宣告该厂破产还债。1997年10月18日,原怀化市人民法院作出(1996)怀经破字第8-5号民事裁定,终结怀化市服装二厂破产还债程序,并指令怀化市服装二厂破产清算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999年1月19日,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于2008年为杨*华补交了1996年8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杨*华没有与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到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上班。
  原审判决认为:杨*华与怀化市服装二厂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但该劳动合同关系因原怀化市人民法院(1996)怀经破字第8-5号民事裁定而终止。杨*华与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亦没有实际用工,因此,对杨*华要求确认与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华与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杨*华亦无证据证实其与怀化市鹤城区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有人事隶属关系,因此,对杨*华要求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提交人事档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公司,其资产的组成系股东的出资,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与原怀化市服装二厂不存在资产继承,杨*华没有证据证实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接受杨*华的破产财产份额,且杨*华要求确认其为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华也无权要求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与怀化市鹤城区城镇集体工业联社赔偿经济损失。杨*华不是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的职工,无义务为其恢复工作。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杨*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华承担。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杨*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杨*华提交的《怀化市鹤城服装厂干部职工花名册》足以证明上诉人在原怀化市服装二厂破产清算期间的1997年1月起已经是怀化市鹤城服装厂的职工;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证实原怀化市服装二厂的破产财产已转移到新成立的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这些破产财产应作为原服装二厂职工量化到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的股份投入;上诉人提交的《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章程》、《关于鹤城服装厂更名的批复》证明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由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更名及改制而来;上诉人提交的《出资人注册资本明细表及说明》足以证明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与原怀化市服装二厂存在资产继承,其资产来源于原怀化市服装二厂的破产财产。二、一审判决偏袒被上诉人,片面采信被上诉人的说辞,隔断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与原怀化市服装二厂、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之间的联系,从而作出错误判决。三、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由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更名而来,应履行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四、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获取原怀化市服装二厂的破产财产并受益,应依法赔偿。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2、请求判决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从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接收了上诉人在原怀化市服装二厂的破产财产份额;3、请求判决上诉人是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的职工及职工股东;4、请求判决上诉人是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的职工且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5、请求判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在原怀化市服装二厂的破产财产及收益;6、请求判决二被上诉人依法补缴上诉人1995年9月至1997年4月止的社会保险,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补缴上诉人1994年4月起至诉讼日止的社会保险,以后的社会保险由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按月缴纳;7、请求判令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恢复上诉人的工作,恢复上诉人在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的合法身份和股东权益;8、判令二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1999年1月起至诉讼时止的最低生活保障费;9、请求判决二被上诉人提供上诉人的劳动人事档案;10、由二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口头辩称:1、上诉人杨*华在二审中提出超出一审范围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不予审理;2、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没有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城镇集体工业联社辩称:1、上诉人杨*华与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不存在劳动关系;2、上诉人提出的第3、4、5项上诉请求非原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应另行提起诉讼;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杨*华提交了2组证据:
  第1组证据,《关于服装二厂破产后退休人员及职工安置意见》复印件,拟证明上诉人安置到了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且上诉人是有财产的;第2组证据,原怀化市服装二厂《关于申请企业破产的报告》复印件、原怀化市服装二厂《企业破产后的职工安置方案》复印件、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股东协议》复印件,拟证明原怀化市服装二厂不存在了,这7名股东是原怀化市服装二厂的所有人。
   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与怀化市鹤城区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庭审中,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与怀化市鹤城区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均认为上诉人杨*华提交的2组证据不是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
  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与辩论,本院认为:第1组证据《关于服装二厂破产后退休人员及职工安置意见》并未涉及上诉人杨*华已被安置到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的内容,对上诉人的主张内容不予采信;第2组证据只能证明原怀化市服装二厂于1996年5月16日申请企业破产、原怀化市服装二厂于1996年10月30日所作的职工安置方案及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唐素群等7名股东签订的股东协议,不能证明上诉人杨*华的待证主张,即不能证明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的7名股东是原怀化市服装二厂所有人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原怀化市服装二厂于1996年10月30日作出的《企业破产后的职工安置方案》的记载:对于在职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职工自觉自愿,以企业资产量化到人,实行带资安置,一次性发给安置费,自谋职业;对于少部分无技术、无能力自谋职业的同志,同样采取以资产量化到人的形势重新组合,开办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引导他们就业。
  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成立于1996年11月,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1998年9月,经原怀化市二轻工业局批准,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于1999年1月19日更名为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仍为股份合作制,注册资本58万元。该公司资产来源于原怀化市服装二厂的破产财产,经量化给职工个人(共67名职工,其中含13名退休职工)后组成,上诉人杨*华不在67名职工当中。本案其他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华于1995年7月分配至原怀化市服装二厂工作,杨*华与原怀化市服装二厂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原怀化市服装二厂已于1996年11月宣告破产,杨*华与原怀化市服装二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原怀化市服装二厂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根据原怀化市服装二厂《企业破产后的职工安置方案》的记载,原怀化市服装二厂破产时对包括上诉人杨*华在内的所有职工均实行以企业资产量化到人,实行带资安置,其中对于少部分无技术、无能力自谋职业的同志,对其资产量化到人的资产实行重新组合,开办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引导他们就业。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就是在此基础上由原怀化市服装二厂部分职工将其量化的企业资产自由组合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而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亦由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更名而来,上诉人杨*华诉称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与原怀化市服装二厂存在资产继承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由于上诉人杨*华既不能证明原怀化市服装二厂资产中应量化到其个人名下的资产组合到了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或者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接纳了其个人名下的量化资产,也不能证明其与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或者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已与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或者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故上诉人杨*华认为其是原怀化市鹤城服装厂职工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华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问题补充:
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系原某市服装二厂(下简称二厂)破产职工。原告从二厂破产财产中依法享有应付1995年7月-1997年3月间共计2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及应付职工工资4518元、安置费5000元。
被告某市区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原某市二轻局)系原某市服装二厂、某市鹤城服装厂、某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等三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
被告某市鹤城服装厂系原某市服装二厂破产清算期间1996年12月13日新成立的股份合作制民营企业(发起人及流动资金出资人为杨*妹、唐*群等7人),该厂1998年开始改组,1999年1月19日改组完成后,该厂以企业法人方式做为改组后企业某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的注册股东之一而继续存在,1999年12月被某市工商行政部门以未参加年检为由吊销营业执照(有吊销证据)。
某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系某市鹤城服装厂改组(有该公司章程为证)、更名(有某市二轻局更名批复为证)而来。该公司出资人(股东)为某市鹤城服装厂及职工执股基金会。
《某市劳人仲字(2014)第041号》一案初步认定:二厂1997年10月18日正式破产后,二厂职工破产财产共计121.889万元,依有关协议和会议精神,以职工股份投入的形式转移到了某市鹤城服装厂。
原告1997年1月被安置到了1996年12月13日新成立的某市鹤城服装厂(证据:1997年1月某市鹤城服装厂干部职工花名册一份)。
1998年“某市鹤城服装厂”进行“股份制改组”,将二厂破产财产量化到在某市鹤城服装厂上班的原二厂破产职工身上,作为这些破产职工的股份投入。《出资人注册资本明细表及说明(39)》等证据表明:二厂破产财产121.889万元,随着“某市鹤城服装厂”股份制改组及重新更名,全部被“某市鹤城服装厂”以股份形式转移到了更名后的“某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
2008年“某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为原告建立该公司职工社保关系,并给原告缴纳了1995年1个月的职工养老保险费(二厂工作期间20个月社保费中的1个月),该行为证明原告的二厂破产财产也转移到了该公司。
2014年1月某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不再承认原告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肯继续缴纳原告企业社保,于是争议浮现。
   本案涉及三个不同时段、三个不同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人收集到的关于该三企业证据又相互矛盾,一时无法确认三企业到底谁破产、谁注销、谁吊销、谁更名,谁改制、也弄不明白企业法人股东吊销了可其出资成立的企业又还存在,其出资成立企业该向谁支付股东收益,更不清楚三企业间权利义务关系等。某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以1996年12月至1999年该公司未成立,无主体资格,对某市鹤城服装厂改组、更名、量化二厂资产等不举证、不表态。某市集体联社也以不是某市鹤城服装厂上级主管部门,对鹤城服装厂改组、更名、量化二厂资产等不举证、不表态,不知情。
   该案二审判决书2014年12月1日做出,2015年4月9日法院将该判决书公布到网络上。2015年5月26日上诉人向二审法院索取判决书。法院不给。该判决书至今未送达上诉人。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28 13:02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一审你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如果是要求确认与服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你必须和服装公司之间存在过事实劳动关系,即你在服装公司上班,服装公司给你发工资。
    第二,二厂、服装厂、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个要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它们之间是否有延续的关系,要看前一个和后一个有没有所有权上的继承关系,要看是直接继承的股权还是直接买的资产。如果只是买的后一个公司的厂房、设备、土地等,就没有继承关系。
    第三,劳动争议和股权纠纷不能在一个案子中审理,需要分开审理,你这个是劳动争议案件,你完全可以抛开这个案件,不必申请再审,直接起诉要求确认服装公司股权属于你。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如果仍有疑问,可以给我留言或者来电。
追问:

二厂、服装厂(服装公司)、服装有限公司三厂的关系是:二厂破产(只承认破产,不承认以破产方式改制),服装厂(服装公司,该厂发起人有7人,该7人只对该厂流动资金有出资;该厂生产厂房为二厂职工破产财产之厂房等)有带资安置二厂全部破产职工义务,服装公司(即服装厂)出资成立服装有限公司,服装公司(即服装厂)为服装有限公司股东;又有证据有说服装公司(即服装厂)更名为服装有限公司。。(收集的证据对这两单位间的关系认定相互矛盾)。。。对于服装厂(服装公司)、服装有限公司两单位,是母子关系,还是同一个公司(仅更名),法院没弄清。服装有限公司是服装公司(即服装厂)的财产, 被告却说服装厂(服装公司)为空壳公司,没财产了。

回答:

按你的描述,二厂破产注销了,遗留有厂房,厂房被量化给职工,成为职工的股份,成立了服装厂,那么原来的二厂其实就不存在了,服装厂与二厂就没有关系了。服装厂的股东是那些量化分给的职工。
服装厂和服装有限公司的关系,要看服装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如果服装有限公司的登记股东中有服装厂的名字,那么它俩可以说就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互相在运行上没有交织,其对外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各自负责,没有交叉。如果二者是更名,改制得来,那么二者就是一个公司,服装有限公司要承继服装厂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其对外签订的劳动合同。

追问:

两方面的证据都有,所以矛盾:服装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中服装有限公司的登记股东中有服装厂(即服装公司)的名字,另一股东为:职工执股基金会(但不知是服装有限公司的职工基金会,还是服装公司(厂)的职工基金会,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说不知道。) 原二轻局(现集体联社)曾批文:服装公司(厂)更名为服装有限公司。同时服装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服装有限公司系服装公司(厂)改组而来的股份制企业。 服装有限公司的资产验资报告表明:服装有限公司的资产为二厂破产财产。且有原二轻局的集体联社资产。可以推断原二轻局对服装有限公司持有股份(隐形股东),服装有限公司是政府部门部分控股之企业。 收集到的吊销证据表明服装有限公司的股东服装公司(厂),1999年12月因没有参加年检而吊销。没有收集到服装公司(厂)注销、清算、破产证据。 对于劳动关系:有原告是服装公司(厂)之职工花名册(该证据不能认定原告与服装公司(厂)有劳动关系,但可认定服装公司(厂)履行安置原告义务,现在原告可以要求服装公司(厂)继续履行,原告可要求去上班?);有服装有限公司2008年为原告建立该有限公司企业社保的证据(证明原告与有服装有限公司有劳动关系弱,但能证明有服装有限公司对原告有某种义务)

回答:

按你的描述,虽然服装厂被吊销执照了,但是只要不注销,就仍具有法人资格,再加上服装厂是服装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那么可以肯定服装厂和服装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相互之间不存在经营上的交叉关系。二轻局的批文与工商局的登记相矛盾,应当以工商局的登记为准。

追问:

那服装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的:服装有限公司系服装公司(厂)改组而来的股份制企业又怎么说?不是改制吗?服装公司(厂)更名、服装公司(厂)改组、服装厂是服装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这三个证据均来源于服装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呢?本案的二审法院采纳了更名改制,服装厂、服装有限公司是同一个单位这条线,但又没使用原告在服装厂职工花名册中这条证据。二审判决原告劳动关系输了,那怎么办呢?申请再审没新证据哟。。另外,欲启动主张原告在服装有限公司有股权的诉讼该采取那条路线?

回答:

当证据相互矛盾的时候,我认为应采用具有公信力的证据,工商登记是国家机关专门管理企业的机关,其登记代表国家公信力,而服装有限公司章程是有限公司股东制定的章程,两相比较,工商登记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
服装厂更名是什么证据?服装厂改组是什么证据?服装厂是服装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恰恰可以证明服装厂和服装有限公司是两个公司。
“使用”证据?“使用”是什么意思?法院只会认可或者不认可证据,“使用”作何解释?
申请再审,并不一定需要新证据,如果原审判决对于事实的认定与证据相矛盾,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都是再审的理由呀。
你无法主张对服装有限公司有股权,你只能主张你对服装厂有股权,从而间接对服装有限公司有所有权,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是二厂量化分割给的职工之一。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江苏南京
浙江杭州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江苏 南京
人气:149901
陕西 西安
人气:582764
浙江 杭州
人气:441926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724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69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4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