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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假

上海-闸北区 03-09 12:51  悬赏 0  发布者:囡囡1986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我是2008年9月份开始工作的,先后在两家单位工作过,去年2010年7月份在某单位上班至今(2011年3月),想休年假,可公司相关人员说,公司没年假的,请问我可以去劳动仲裁吗?能获得相应赔偿吗?我是上海本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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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09 14:35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回复时间: 2011-03-09 18:38
可以主张未休年假的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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