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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06-03 15:25  悬赏 0  发布者:等待花开91…… 给我留言 地区:山西-山西 回答:(13)
我于2010年8月与单位签了两年合同,期间单位只给交的养老保险,福利休假什么也没有,2012年合同到期后被签成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增加了医疗和工伤保险,期间的带薪休假婚假病假体检什么的一律没有,周末工资是一天三十节假日是五十。我手里没有考勤和工资表,2014年8月与之前的劳务派遣公司又签了两年的合同,在2015年年初的时候,单位出了轻伤事故,我被认定为主要责任,要扣罚五千块,在本人没有得到通知也没有认定责任的时候被单位扣罚了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到手工资为一百多,而且下个月要继续这么扣直到罚款交清为止,事情发生后我一直请的事假三个月,之后再请就没有被批了,快一个月了单位也没给任何说法,最近才知道单位都没给上的失业保险,我该怎么办呢?现在我想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可以怎么写仲裁请求呢?我能维护哪些属于我的合法利益?
问题补充:
单位为规避风险,12年的时候把我们弄成了劳务派遣工,我们干的是一直是特殊工种,和用工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我的岗位也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 ,这就应该是属于逆向劳务派遣,也就是假派遣 ,这样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如果确实无效我该主张哪些权益呢?

  我将近一个月没批假了,单位也没任何说法,我要以单位不合理的扣罚工资不给缴纳社保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单位会以我旷工为理由拒绝支付我的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那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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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6月05日 10时00分
你好!
首先,关于派遣。假派遣也叫“逆向派遣”针对“假派遣”的现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可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被申请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要求确认劳务派遣合同无效。
其次,关于罚款。单位没权利罚款,即便单位以其他形式,但也不能超过工资的一半。
最后,关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诉求。1、你享有带薪休假权利;2、按加班费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200%,国家法定休假日300%计算;3、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承担的失业保险;4、如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另外,劳动仲裁申请可以
1、解除劳动合同并确认劳务派遣合同无效;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XXX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的工资XXX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XXX元;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金XXXX元。
事实与理由可以详细叙述。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我会为你提供全程指导和帮助。
我的补充: 2015-06-05 10:33
附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回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6-03 15:46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具体可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2015-06-03 15:52
1、你与单位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签,首先要认定劳动关系。
2、你可以请求单位为你补缴2010年到2015年欠缺的保险,如果补缴不进去,可要求其赔偿。
3、还可请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回复时间: 2015-06-03 16:02
1、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工资,违法克扣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可以作为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赔偿金的依据
2、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主张支付扣罚的工资,补缴社保,及相应的经济赔偿金,社保无法补缴的可以作为损失要求给与赔偿,祝你维权顺利
我的补充: 2015-06-03 16:02
3、加班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主张加班工资
回复时间: 2015-06-03 16:09
扣工资是违法行为。
回复时间: 2015-06-03 16:11
你好,1、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职工享受节假日、年休假是其法定权利。3、扣罚职工工资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劳动仲裁申请书,建议你还是请律师写吧。
回复时间: 2015-06-03 16:16
1、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自己保留了一份,如果有劳动关系无需证明,省去很多麻烦;
2、公司发工资是打卡还是发现金,财务应该保留了工资发放的明细和存档,如果你的工资达不到当地工资的最低标准,你还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差额,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是违法的;
3、一次性扣你的工资90%是违法的,必须留给职工适当的生活费用并且公司也要承担事故责任;
4、对于保险你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补缴或者补偿没有缴纳保险的现金赔偿;
5、你要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直接去仲裁委,会有工作人员指导需要准备的材料的。
   望采纳,祝一切顺利。
回复时间: 2015-06-03 16:22
您好!稍候详细解答!
我的补充: 2015-06-03 16:57
1、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由于你2012、2014年与劳务派遣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你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劳动关系,依法应由工作单位将社会保险费、工资等转给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公司为你交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因此,如果需要投诉、起诉的话,对象应该是派遣公司。
2、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在公司里一般都会留存。申请仲裁后,应当由公司出示。
3、未休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应是三倍,周末没有休息也没有调休的话是二倍。
4、扣罚90%的工资是违法,可以主张按原数支付,但如果公司能证明你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且符合单位规章中关于减罚工资的情形,公司可以扣罚一部分工资,但不能超过工资的20%
5、没有交纳社会保险,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如果因为没有给你交纳失业保险而让你得不到失业保险金的话,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
6、由于公司违法扣罚工资,你可以依法要求经济补偿金。
综上,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工资、失业保险金。
仲裁请求参考:
一、解除劳动合同;
二、并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XXX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的工资XXX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XXX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金XXXX元。
回复时间: 2015-06-03 17:46
你好,稍后为您详细解答:
我的补充: 2015-06-03 21:33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下面为您逐一解答:
一、您的劳工权益应该说是被严重侵犯了,现在主要是明确救济途径的,我建议您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
二、可以去主张加班费,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三、我建议您直接委托律师办理最好的。如果认为比较贵的,我建议你去司法局寻找法律援助就可以的了,是免费的。
四、现在下一步您就去申请法律援助,您的问题全部交给律师来做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欢迎追问或者来电,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我的补充: 2015-06-03 21:34
劳动监察大队也是救济部门,您可以去咨询或者投诉的
我的补充: 2015-06-03 2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26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第三十三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我的补充: 2015-06-03 21:43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加班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我的补充: 2015-06-13 17:43
问题补充:单位为规避风险,12年的时候把我们弄成了劳务派遣工,我们干的是一直是特殊工种,和用工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我的岗位也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 ,这就应该是属于逆向劳务派遣,也就是假派遣 ,这样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如果确实无效我该主张哪些权益呢?

我将近一个月没批假了,单位也没任何说法,我要以单位不合理的扣罚工资不给缴纳社保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单位会以我旷工为理由拒绝支付我的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那我怎么办?

关于这个问题我见建议您还是继续申请劳动仲裁,举证责任应该是对反。在事实有争议且无法明确的话,仲裁委内参内还是偏向劳动者一方的。一般产生纠纷的,劳动者无理由旷工,只是单位的问题阻碍的原因比较大的。所以您可以放心的
回复时间: 2015-06-03 19:33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为劳务派遣公司。
回复时间: 2015-06-03 19:43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具体可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2015-06-03 21:41
可以要求公司补交保险,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应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5-06-04 00:01
1、被申请人为工作的单位和签订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2、申请事项为;给付工资;3、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缴纳保险,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监察大队会要求单位或者派遣公司缴纳保险并且处罚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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