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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06-01 18:16  悬赏 15  发布者:cm163_……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武汉 回答:(2)
林某原系某广告公司经理。2000年6月,某信息服务公司邀请其担任该公司下属广告公司经理,月薪人民币20000元。同年7月1日,双方正式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基于业务的变化或林某的能力及表现。公司可以改变其岗位;林某在离开公司之日起1年内,不得单独或与他人联合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的活动,不得使用公司的任何业务资料、程序,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的客户发生业务往来。该合同还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在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仍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2001年1月,某信息服务公司称因业务结构调整,林某的岗位不再设立,该公司将于2001年2月13日起与林某解除合同,并支付其2个月工资的补偿人民币40000元。林某于同年2月15日离开公司,并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信息服务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经济损失,即合同有效期内的全部工资。
问:(1)公司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2)林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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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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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6月01日 21时51分

 1、公司的做法是有问题的,合同只是约定业务变化可以调整岗位,但并没有约定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单位的做法构成违约。
 2、林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由于合同有约定,林某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将公司支付的补偿金从损失中扣除。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啦~~~~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6-01 21:27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该岗位不再设立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林某可以要求公司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但其要求的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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