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房产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毕丽荣  李波  刘哲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二套房契税与房地产开发商合同纠纷问题

湖北-荆门 03-12 23:27  悬赏 10  发布者:常来常往cl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于2009年8月在**市购置90平米住房一套,当年10月1日交房,本人属二套房购买者,根据2010年10月出台的房产契税新政策要加收契税。
    购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4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案件中有一个比较明显的时间概念,就是商品房交付使用日(2009年10月1日)至契税新政策出台日(2010年10月1日)整整一年,本人已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只要在新政策出台之前出卖人将房产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就可延用老政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40日内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果需要补交契税就说明出卖人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权属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由于出卖人单方责任造成违约,并对买受人带来多负担契税的经济损失,至于应补交的契税是国家政策规定,谁都不能逃避,应由出卖人承担。同时出卖人违反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第二项,出卖人应按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以上是整个案件的简要陈述,请各位专家支支招,拟一份起诉书为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江苏无锡
湖南长沙
山东济宁
广东广州
四川成都
内蒙古赤峰
黑龙江哈尔滨
上海杨浦区
福建福州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陕西 西安
人气:582780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24
江苏 无锡
人气:51044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17
广东 广州
人气:402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60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