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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

河南-郑州 03-13 15:49  悬赏 0  发布者:美丽的田野 给我留言  回答:(3)
律师您好,我在2011年01月23日通过博洋房产中介签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甲方所售房屋有抵押,需先解押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约定由我(买方)在2011年03月02日前预先支付三十万元帮甲方解押,如果推迟一个月,我(乙方)替甲方偿还一个月的贷款利息。如果我在2011年4月15日前仍不替甲方解押,我再支付一个月利息,并视为违约。我的户口在武汉市,甲方房子在郑州市惠济区,签合同时不在限购之列,现由于2011年03月04日郑州市再度推出限购令,外地户籍居民必须提供在郑州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或者纳税证明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才能在郑州市区(含惠济区)买房,我不具备上述条件,不能在郑州市区买房。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于法律、法规、政策变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方免责,退还原款。我是否可以申请解除合同,要求中介退还签订合同时缴纳的费用?我是否存在违约?
问题补充:
谢谢两位老师的解答,我今天(03月13日)下午和甲方在中介那里见面了,我提出了书面解除合同申请,甲方不同意解除,拒绝签字,中介也拒绝签字,请问我是不是要提请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来仲裁啊?补充一下,甲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我在新的限购令出台前也就是3月2号没有帮他解押,另外,由于我老家是中牟县农村的,他觉得我可以把户口从武汉市转回老家农村,再来履行合同,我不同意这种做法,请问律师,甲方的这些理由在法律上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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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13 15:53
=可以要求退回费用,不构成违约。
回复时间: 2011-03-13 16:00
属于不可可预见的情况,可以要求退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3-13 16:19
属于情事变更,你不构成违约。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如果由仲裁条款或者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可以仲裁否则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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