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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商品房买卖纠纷

 07-02 00:56  悬赏 30  发布者:li1593…… 给我留言 地区:山西-运城 回答:(10)
我于2014年6月份选定了一套商铺门面房。该销售人员宣传房子是70年大产权。正合我意,于是先交了一点定金。之后,听朋友说:“你的商铺可能只有40产权,你得问清楚。”于是我又到售楼处问个究竟,如果你们不能保证这商铺是70年产权,这房子我是不会买的。销售员及领导再三说明楼下这些商铺和楼上面的住宅户都是70年大产权,因为只有一个70年产权证,是同一栋楼房,不可能把楼上楼下分为两个产权的。并给我打印了一份保证书(当时说没有公章,不在手边,暂时没给。)
   定心丸吃了,九月份之后交了首付,剩余款做了银行按揭,并签了购房合同(合同上也写的是70年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铺。)
    今年四月底碰见销售员,要求拿去年的保证书时,旁边的负责人说咱们楼下的商铺确实只有40年产权,这是因为今年国家政策变化了,我们也没办法。当时让我震惊。
    于是我就找领导讨说法。领导说:“既然当时我们承诺商铺是70年产权,那么咱们可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40年之后,剩余的30年内,国家所征收的一切费用,由我们公司负担。”当然我不会答应这个缓兵之计、几乎是一张白条协议,这根本不是我当初买房的意愿。我说:“既然你们的承诺(合同)无法兑现,属严重违约,理应解除合同,无条件退房,并赔偿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他们说:"当时都不懂,谁知今年国家政策变化,何况当时的销售手续、程序都正确,我们没有责任,退房是不可能的,补偿也无法估算,要么只能给你写份补充协议。”
    补充说明:去年九月份购房合同上面写的是;该土地面积(?)平方,规划用途为普通商品房住房用地,土地使用年限70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用途为商铺。今年3月份,不知什么原因,该公司变更了土地使用证。证上大致写;该土地使用面积(?)平方,其中(?)平方为商品房住房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其中(?)平方为商服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住宅和商铺分的一清二楚) 
     由此可见,当时国土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清楚写的是普通住房用地,根本没有其中部分是商业用地。是开发商企图蒙混过关、投机少交土地使用费。到头来,颁发房产证时,证上要填写住房用途,住宅与商铺用途不同,土地使用年限自然就不同。如果不变更当时的土地使用证,明显就是违规建筑,所以只能变更土地使用证。这样一来,当时我们的购房合同和承诺就无法实现了。
    不解的是:当时开发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齐全,并且购房合同也是经过房管所备案的,哪个部门有监督审核的责任,竟然能让开发商在两年之久 、房子将要卖完了,才发现不对头而变更土地使用证。真的都不懂,不知道吗?国家政策真的是今年才变的吗?问题根源责任在哪里?                    我准备起诉,要求 卖方退房并赔偿因过错造成的一切损失。           目前我的理由:有合同(并有承诺事实证据),要求退房。            卖方的理由  :1 以前不懂法,国家政策变化,所以没有责任。       2  以前的各个审批手续程序齐全,所以没有责任。                   3  买方买房之前,不了解打听清楚,也负有责任,所以卖方不负完全责任。                                                                   4   可能想不到的理由。                                                另外开发销售商是否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或者误导消费行为?这究竟是一起普通的合同违约案,还是性质不同的消费欺诈案?也许购房合同根本就不合法(无效合同),(但合同本身就应受法律保护)。          综合上述,敬请高手从中简化,明确是非,指点支招,指明方向。      这场官司的胜诉把握有多大?法律依据是什么 ?
问题补充:
如果胜诉退房(房产证还没办理),赔偿问题如何计算?首付如何计息?银行按揭怎么处理?地板地暖已铺好,怎么报价?一年的可预见性损失(如投资方向.误工等)能否要求赔偿?如果这案件属于欺诈,赔偿问题也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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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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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7月02日 09时52分
您好!
1、由于你购买的房屋用于商业,因此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遇到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2、纠纷的主要问题是土地使用期限的问题。因开发商承诺的期限是70年,而实际是40年,因此属于开发商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因土地使用期限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因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土地使用期限不能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此,你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个人认为这是很明显的合同根本违约,因此,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3、开发商的违约责任:1)退还全部购房款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你在银行的按揭贷款支出的利息属于经济损失,是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由开发商赔偿;3)对房屋的装饰装修(如铺设地暖等)支出的费用,也属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由开发商赔偿(具体数额依相关证据或者评估);4)你说的投资方向等属于可得利益损失,依法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即能预见到的经济收益、则可以要求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违约过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该规定自1990年起生效,因此,开发商所言政策变化的理由不成立,也就不适用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个人估计有可能是开发商建房办证时按住宅房办的土地使用证,后被查出是商品房,不得已而变更土地使用证。这个问题上,当地政策允许商住一体为70年的可能性不大。
但个人分析认为,你承担的过错比较小,理由是开发商变更土地使用证前,是70年;你是基于对这个证的信任而签订的合同。但毕竟法律规定商业土地使用期限40,不能因不知道该规定而免除责任。

如有疑问,请追问;如您满意,请采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十个人的答案中,你是最细致全面的,就喜欢这样的律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02 07:13
你好!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该条例是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自公布施行,公布日期是 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我的补充: 2015-07-02 07:40
其次,法律一经公布视为任何公民都知道,开发商作为强势群体不可能不知道,那么根据该法在90年5月19日后的2014年6月肯定适用该法。
再者,根据该规定,开发商解释——商业和居住期限一样和承诺是违法的,存在主要过错,你也应该或视为知晓该法律,但存在侥幸心理,也存在一定责任。
最后,你购买商品房不是为居住,是商铺不是为消费,所以不能使用消法。
应根据合同关系处理该纠纷。
综上,开发商承诺违法,虽然承诺不成立,但有证明作用,可以清楚证明开发商存在的过错,要承担相应责任即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你购买的商铺虽然有使用期限争议,但这不至于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开发商承担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中肯意见,希望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7-02 07:22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对方在购房过程中存在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主张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而该条例是1990公布的,所以并非国家政策的变化,对方存在欺诈。
     再次,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至于地板地暖可以评估,然后要求对方赔偿给您造成的直接损失。
     最后,本案应该按照合同法进行,所以,您可以主张赔偿,退房,胜诉的希望还是很大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5-07-02 09:16
关于银行利息问题,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主张,至于损失,实务操作中一般按照直接损失来认定的。间接损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15-07-02 09:12
你好
1、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合同违约责任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论开放商是否懂法,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都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但是现在开放商交付的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却只有40年,开发商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方构成根本违约,我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款,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案件胜诉的把握很大。
2、如果胜诉退房,首先对方要退还我们的购房款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我们在银行按揭,导致我们支出了很大一部分利息,这个利息属于我们的损失范围,应当由开发商赔偿。地板地暖如果我方有发票的话,可以按照发票金额来计算损失,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的话,需要进行价格评估,按照评估的金额计算。一年的可预见性损失,也属于应当赔偿的损失,但是很难举证。
回复时间: 2015-07-02 09:24
商业用地使用权期限四十年,是有明文规定的,法律上推定此属于众所周知之事,买方也应该知晓。开发商说70年,与规定相悖,但很难认定为欺诈。况且开发商后来又变更了土地使用证。
此事,开发商和买方皆有一定过错,但开发商因负主要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7-02 11:58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回复时间: 2015-07-02 12:10
你的问题建议你最好面询律师为妥。
回复时间: 2015-07-02 17:15
根据《合同法》本案开发商以欺诈手段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后无效,开发商应当承担返还房款及利息,赔偿你实际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1、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2、当你起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并要求解除贷款合同,由开发商承担返还贷款的责任。
3、地板地暖照价赔偿,需要提供票据。
4、你所述的可预见性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可期待利益。
5、胜诉把握的问题,需要详细审查证据材料才能得出结论。
回复时间: 2015-07-02 17:49
1、不懂法,不是违约理由,商铺一般都是40年产权,不是国家政策变化,是他们没有批下来;2、手续齐全不等于他们没有违约;3、买房没有任何责任,反复询问,直到卖方做出保证;4、他们没有任何理由了,想不出来的;5、我认为还不构成欺诈,他们可能也想办成70年产权的,只是没有办成而已;6、这就是典型的卖方夸下海口,不能兑现,单方违约的行为,买方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首付款及利息和双倍定金;7、法律依据就是《合同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8、损失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回复时间: 2015-07-02 19:23
你好,针对你的描述做如下解答:
一、商铺的产权只有40年。自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了。房产公司工作人员以国家政策改变为借口存在欺诈。对于房产公司承诺给你的商铺是70年的产权致使你签订该买卖合同,要看合同中写的产权是70年还是40年,如果没有对年限作出明确约定你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的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如果胜诉退房,可以主张退还房款和利息、可以主张铺地板花费的费用(你实际产生的费用)、可以主张可预见的损失。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希望我的解答能令你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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