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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提前解除(终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河南-洛阳 07-03 09:46  悬赏 0  发布者:kaidon…… 给我留言  回答:(1)
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合同终止”,合同中并没对“工作任务完成进行界定”,被派遣到一个国企承包的某项目,干的是这家国企承包的“工程项目”行政工作,项目并没有结束,行政工作还在继续,并且有其他同事在做跟我一样的工作。国企想精简人员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并立即办理离职手续,请问,1.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获得双倍经济补偿金??2.如果不是违法解除,合同终止我是否可以获得赔偿?这里签订的是“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有明确规定,可以获得赔偿。3.劳动仲裁可否将“派遣公司”、和这家国企同事申请“被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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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03 11:09
首先,劳务派遣公司与你签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违法,法律明确规定,只能与你们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单位如果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
再次,可以将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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