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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4月27日在一个私人广告装饰店里工作,先前谈好的工资是一个月2500

山东-济南 07-04 22:53  悬赏 35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于4月27日在一个私人广告装饰店里工作,先前谈好的工资是一个月2500,早上8点到下午6点包含中午吃饭时间。也没说试用期签合同的事。
工作后过了一段时间发现公司天天晚上加班,早的话到7点多晚点就8点多才下班,老板也从来不提加班费一事,于是就在6月12号提出辞职,老板说招到人才可以走,到了6月20日又跟老板提出有要紧事要辞职,老板说尽量安排,到了22号本人因老家有事于是就提前走了没有通知老板,十天之后给老板打电话说结工资的事,老板冷嘲热讽说还知道要工资,于是就以所谓公司规定按我旷工来算,旷一天工扣两天工资,说白就是不想给了。
楼主知道自己当初走没打招呼不对,但老板也有不对的地方,我现在就想知道我这工作了56天的工资还能追的回来吗,工作日总是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合法吗,还没签合同,保险什么的更不用说。我是否可以到劳动部门举报?
求帮忙。。。
问题补充:
现在已经到劳动监察处投诉了,但需要提供劳动证据,但在那里上班没签合同也没签订任何书面之类的东西,同事都是刚去的都不愿意与老板反目也不愿意举证,就有一个记录员工上班签到的本子还在老板手里,我该怎么办拿什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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