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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房东吞我装修费。
07-05 11:36 悬赏 25 发布者:fissif……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虹口区 回答:(3)
2014年3月9日我和房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凭合同,然后我经过房东的同意开始装修店面花费45000元,然后2015年3月9日合同过期,房东也没找我继续签约,但是继续问我要房租,我以为他的意思是继续租给我只是不签合同了,然后6月9日又付了一次房租,结果月底他突然跟我说他要把房子卖掉,这意味着我的店无法经营并且装修费全都打水漂了,跟他协商希望他免我后面半年的房租他也不肯,他说这些都是跟他没关系的,他是警察。请问我有什么办法讨回装修费吗?哪怕一半也好。另外如果他让我走,我能拿走自己装修的东西吗?
问题补充:
如果我起诉他能得到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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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青海-西宁]
- 凌爱军律师
- 电话:13639719711
- 28688积分
回复时间:2015年07月05日 12时59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房东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本案中,如果合同到期后,您继续租赁房屋,对方也认可,那么你们之间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因此,如果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您可以自行拆除,拿走您装修的东西,但是不得给出租人房屋造成损失。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结合本案来看,你们合同期满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您6月9日交付的租金是交至何时的房租,因为根据不定期租赁合同,对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关系,但是要给您一定的腾房时间。至于您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对方没有违约,是不需要支付的。
最后,先跟对方沟通协商吧,可以跟对方说明已经装修的费用花费情况,并且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腾房和找地方,如果实在不行,只能通过诉讼来认定了,但是争取赔偿的希望不是很大。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首先,您与房东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本案中,如果合同到期后,您继续租赁房屋,对方也认可,那么你们之间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因此,如果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您可以自行拆除,拿走您装修的东西,但是不得给出租人房屋造成损失。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结合本案来看,你们合同期满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您6月9日交付的租金是交至何时的房租,因为根据不定期租赁合同,对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关系,但是要给您一定的腾房时间。至于您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对方没有违约,是不需要支付的。
最后,先跟对方沟通协商吧,可以跟对方说明已经装修的费用花费情况,并且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腾房和找地方,如果实在不行,只能通过诉讼来认定了,但是争取赔偿的希望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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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补充: 2015-07-05 13:09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因此,如果您没有购买的意思,对方是可以随时要求您搬出的,但是要给您一定时间腾房,如果您有购买的意思,而对方未通知您的,您可以以享有优先购买权主张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我的补充: 2015-07-05 13:14
更正一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对方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您,那么给您造成损失的,您可以主张,否则,您要求赔偿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热心回答,追问系统一直卡住没法追问您,我单独咨询您了希望您看到后可以回复我,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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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宁波]
- 温作团律师 VIP
- 电话:15824217477
- 87140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5 12:55
你好,需诉讼解决,最终不否获赔需根据你的证据及诉讼进程判断。
追问:
你好请问需要那些证据,我只有过期的合同还有今年付了两个季度的房租记录,还有就是装修的发票。单凭这些我能获得游离于我的判决吗?
- [辽宁-铁岭]
- 任玉山律师
- 2809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5 13:33
你好!
首先,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继续收房租,根据合同法236条规定,应当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关系,但需要给承租人必要时间。
其次,你如果有证据支持,证明出租人同意装修,但没对对装修费用如何承担进行约定,这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条4项处理,也就是费用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最后,建议你们根据法律规定协商,在协商不成情况下,那只好准备证据起诉到法院。
另外,对于装修在不损害房屋情况下,可以拿走属于自己的东西。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首先,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继续收房租,根据合同法236条规定,应当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关系,但需要给承租人必要时间。
其次,你如果有证据支持,证明出租人同意装修,但没对对装修费用如何承担进行约定,这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条4项处理,也就是费用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最后,建议你们根据法律规定协商,在协商不成情况下,那只好准备证据起诉到法院。
另外,对于装修在不损害房屋情况下,可以拿走属于自己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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