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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招工,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
云南-昆明 07-07 10:35 悬赏 0 发布者:id8711…… 给我留言 回答:(1) 投诉申请书
申请人:李岗,男,汉族,1954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南站新村。
联系电话:18608725129
袁世康,男,彝族,身份证号:533523196609100438,电话:13628831780。
毕文昌,男,彝族,身份证号:533523195203010438,电话:15887981365。
被申请人:吉林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见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张建林
总 经 理:赵云龙 电话:18602838995
经 理:付慧俐 电话:18626668636
请求事项:
一、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按有关规定补缴社会保险金。
二、被诉人向申请人李岗支付2012年6月至2012年8月17日拖欠工资4719元;
被诉人向申请人袁世康支付拖欠2012年拖欠工资11720元,2013年1月至2月8日 拖欠工资3500元,合计:15220元。
被诉人向申请人毕文昌支付拖欠工资5500元。
以上三项合计:25439元(不含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付慧俐,当付慧俐知道我是学通信专业且对监理工作略知一二,就以各种手段,如待遇优厚、工作轻松自由、专业对口、我们是大公司发前景好、我们是老乡我是不会亏待你的。我没有顶住她的花言巧语和利诱,于2012年3月28日辞去原来的工作进入被诉人单位任吉林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任总经理职务。负责中国联通公司云南公司通信基站工程监理管理工作。可到该公司工作后才发现不是那么回事,公司管理混乱,证照不全,不签合同,拖欠工资,总经理也只是一个虚名。付慧俐口头承诺试工期间给我工资3000元,试工一个月期满留用后给我工资4000元并签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书。可试工期满后不但未涨工资还押了一个月的工资,且未给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5月28日发了一次工资3000元,6月26日发了一次工资3000元,七月开始未发工资,经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本人于8月17日离开该公司。至此时按每月3000元计算,她已欠我钱款共计8919元(其中垫付办公费用报销款1219元)。离开公司时找赵铁铮(付慧俐之子)结算工资,赵铁铮说等公司算好后会一分不少的发给我。此后经过多次讨要未果,我说若再不给我就要投诉她,她才承诺春节前(2013年2月9号前)给我,于是我于2013年2月8号拿到部分拖欠工资4200元。剩余部分4719元至今未发。此后又经过多次讨要,她以各种托词如工程未结束、工程款未到帐、没钱等理由拖欠不发。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监察大队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第47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法之规定依法讨回被申请人拖欠我们的血汗钱。
云南省劳动监察大队已于2014年9月16号发函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7077号省政府6号办公楼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协查至今没有回复,望贵局能帮查明真相。
此致
申请人:李岗,男,汉族,1954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南站新村。
联系电话:18608725129
袁世康,男,彝族,身份证号:533523196609100438,电话:13628831780。
毕文昌,男,彝族,身份证号:533523195203010438,电话:15887981365。
被申请人:吉林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见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张建林
总 经 理:赵云龙 电话:18602838995
经 理:付慧俐 电话:18626668636
请求事项:
一、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按有关规定补缴社会保险金。
二、被诉人向申请人李岗支付2012年6月至2012年8月17日拖欠工资4719元;
被诉人向申请人袁世康支付拖欠2012年拖欠工资11720元,2013年1月至2月8日 拖欠工资3500元,合计:15220元。
被诉人向申请人毕文昌支付拖欠工资5500元。
以上三项合计:25439元(不含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付慧俐,当付慧俐知道我是学通信专业且对监理工作略知一二,就以各种手段,如待遇优厚、工作轻松自由、专业对口、我们是大公司发前景好、我们是老乡我是不会亏待你的。我没有顶住她的花言巧语和利诱,于2012年3月28日辞去原来的工作进入被诉人单位任吉林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任总经理职务。负责中国联通公司云南公司通信基站工程监理管理工作。可到该公司工作后才发现不是那么回事,公司管理混乱,证照不全,不签合同,拖欠工资,总经理也只是一个虚名。付慧俐口头承诺试工期间给我工资3000元,试工一个月期满留用后给我工资4000元并签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书。可试工期满后不但未涨工资还押了一个月的工资,且未给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5月28日发了一次工资3000元,6月26日发了一次工资3000元,七月开始未发工资,经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本人于8月17日离开该公司。至此时按每月3000元计算,她已欠我钱款共计8919元(其中垫付办公费用报销款1219元)。离开公司时找赵铁铮(付慧俐之子)结算工资,赵铁铮说等公司算好后会一分不少的发给我。此后经过多次讨要未果,我说若再不给我就要投诉她,她才承诺春节前(2013年2月9号前)给我,于是我于2013年2月8号拿到部分拖欠工资4200元。剩余部分4719元至今未发。此后又经过多次讨要,她以各种托词如工程未结束、工程款未到帐、没钱等理由拖欠不发。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监察大队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第47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法之规定依法讨回被申请人拖欠我们的血汗钱。
云南省劳动监察大队已于2014年9月16号发函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7077号省政府6号办公楼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协查至今没有回复,望贵局能帮查明真相。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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