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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用工单位未退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依法解除吗?

广东-江门 04-12 13:06  悬赏 35  发布者:haohao……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您好,我有点关于劳动纠纷的问题想要请问一下,烦请帮助,谢谢!
事情经过:2010年3月23日劳务公司与本人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由2010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劳务公司以劳务派谴形式把合同期限作为派谴期限把本人派谴到某单位工作,合同订立时本人岗位名称是:“电子渠道客服代表”,后因本人通过竞聘去到了另一个岗位,经双方协商达议一致在并在2010年8月24日签订岗位(部门名称、工种或职务)的合同变更,把本人岗位名称更改为“综援代表”。然后在2011年3月21日,在未经与本人协商及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用工通过邮件方式把本人上班的班表(综合时制)传递给本人,邮件内并附有工作特征的简单说明,由于该班表属并非属本人所在部门的班表,工作内容也非本人所属岗位的工作,本人获悉后向上级反馈表示本人不同意单方面调岗安排,并表示要求与其他相同岗位职称“综援代表”人员一样继续履行劳务。2011年4月2日劳务公司把本人约至该公司所在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要求本人在清明节公众假期结束后即(2011年4月6日)答复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有手机录音为证)而同时在2011年4月3日晚,用工单位以邮件方式通知本人上班(并附所属岗位的综合工时制班表),同时把本人工作的地点安排回岗位职称属“综援代表”的地点工作。本人也于2011年4月6日应劳务公司要求书面表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在2011年4月7日上班期间接劳务公司通知本人再次到达其公司所在地,到达其公司所在地后,劳务公司给本人出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未达成一致协议”。而且在2011年4月8日在用工单位办理离职时,用工单位人事部经理表示未有退工,并且在离职通知书上也未写退工,请问劳务公司以这种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法解除吗?请问劳务公司应以《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该按第八十七条支付经济赔偿金?请指点,谢谢!
问题补充:
因为我们的离职通知书上的离职原因是可选项,分别是:自动离职、客服中心(用工单位)退回、其它原因,当时我们的离职通知单上选了“其它原因”,请问是不是说明并非用工单位退工?那如果在申请仲裁时如用人单位提供用工单位的退工证明,那请问仲裁委员会会以我们哪方提供的资料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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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12 23:25
可以要求与你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与补偿。工作满一年可以要求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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