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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扣押个人档案多年

北京 04-14 05:54  悬赏 0  发布者:史文莉 给我留言  回答:(9)
您好,我跟公司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关系,多种原因,未到期就离开公司,公司以未找到我家庭住址没有签署公司处理文件为由,私自扣押我的个人档案10年之久,期间我到档案所及职业介绍所寻找过很多次档案,导致我错过了几次非常好的工作岗位,在家期间也无法办理失业申请,今年原公司找到我,让我承担从离开公司到现在所有的保险,我觉得不妥,请问我原公司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多谢!
问题补充:
这期间的所有保险,我和原公司怎样计算?我98年时工资是1200元,任职办公室副主任,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三个档交费,从98年至今我应该计算哪个档?还有当时的保险是大病统筹,还没有公积金,这些又该如何计算?北京有没有这方面的条文,具体内容是什么?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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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4-14 08:39
追究原公司的法律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4-14 09:07
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4-14 06:35
你的原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4-14 07:26
既然你的档案在原单位,说明你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你的原单位要求你承担全部的社保缴费是不正确的,你应该承担你个人社保缴费部分.
回复时间: 2011-04-14 07:29
你好,原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1-04-14 08:13
原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4-14 08:21
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4-14 09:03
因此事发生在10年前,根据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公司未予转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4-14 10:40
应当承担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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