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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合同期内以不适合该岗位为由辞退我.

 09-26 14:30  悬赏 20  发布者:妖孽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7年4月28日入公司工作,8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2008年4月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同意,于是再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
    2008年9月26日,也就是今天,公司以我不适合该岗位工作为由提出次月起即10月1日起将我辞退.
    问:根据新劳动法,公司辞退员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那么9月26日告知,10月1日辞退算作是提前一个月吗?还是需要提前30天?另外,我可以要求公司给予何种赔偿?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我自身的合法利益最大化.非常感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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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09-26 15:21
可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交足社保费用。
回复时间: 2008-09-27 14:47
 1、需要提前30天。2、如果单位没有证据证明你确实不适合该岗位,那么公司应该支付你一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如果至解除合同之日超过半年,那么就是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08-10-02 15:58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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