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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问题
04-21 15:59 悬赏 0 发布者:我要懂法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1)
尊敬的律师,您们好!我有个执行的法律问题向您们请教:
一、我提出的执行请求为:单位撤销于2005年3月14日向我发出的《辞退通知》,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迟延履行判决,造成我损失工资收入与工作餐费合计119034元,单位双倍补偿我的损失,向我支付迟延履行金238068元。
二、我主张的执行事实和理由为:2005年11月4日,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单位在三日内撤销于2005年3月14日向我发出的《辞退通知》,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于2005年3月14日发出《辞退通知》将我辞退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还差246日的期限未履行,因此,单位必须要撤销2005年3月14日向我发出的《辞退通知》,继续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因为这是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劳动合同虽于2005年11月19日期满,但依法要续延至单位履行完成判决义务时才能终止。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
单位在判决书指定的三日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我拿着判决书去单位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确定的工作,可单位拒绝履行,不让我进厂工作;我去其他单位找工作,但其他单位均不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我在单位每月正常工作工资为岗位工资500元、业绩工资1121元; 劳动合同约定我工作日每日有6元的工作餐费。因此 ,单位未在判决书指定的三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造成我自2005年11月7日起至今无法工作,损失了2005年11月7日起至今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收入计106986元,计算公式:(岗位工资500元+业绩工资1121元)X66个月(2005年11月7日至今);损失了2005年11月7日起至今每日6元的工作餐费计12048元,计算公式:每日6元X2008日(2005年11月7日起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的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因此,我要求单位双倍补偿我损失的工资收入与工作餐费,向我支付迟延履行金计238068元,计算公式:已损失的工资收入与工作餐费119034元X二倍。
法律老师们:请问,我的执行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请老师们百忙中点评赐教。谢谢!
一、我提出的执行请求为:单位撤销于2005年3月14日向我发出的《辞退通知》,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迟延履行判决,造成我损失工资收入与工作餐费合计119034元,单位双倍补偿我的损失,向我支付迟延履行金238068元。
二、我主张的执行事实和理由为:2005年11月4日,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单位在三日内撤销于2005年3月14日向我发出的《辞退通知》,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于2005年3月14日发出《辞退通知》将我辞退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还差246日的期限未履行,因此,单位必须要撤销2005年3月14日向我发出的《辞退通知》,继续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因为这是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劳动合同虽于2005年11月19日期满,但依法要续延至单位履行完成判决义务时才能终止。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
单位在判决书指定的三日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我拿着判决书去单位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确定的工作,可单位拒绝履行,不让我进厂工作;我去其他单位找工作,但其他单位均不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我在单位每月正常工作工资为岗位工资500元、业绩工资1121元; 劳动合同约定我工作日每日有6元的工作餐费。因此 ,单位未在判决书指定的三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造成我自2005年11月7日起至今无法工作,损失了2005年11月7日起至今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收入计106986元,计算公式:(岗位工资500元+业绩工资1121元)X66个月(2005年11月7日至今);损失了2005年11月7日起至今每日6元的工作餐费计12048元,计算公式:每日6元X2008日(2005年11月7日起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的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因此,我要求单位双倍补偿我损失的工资收入与工作餐费,向我支付迟延履行金计238068元,计算公式:已损失的工资收入与工作餐费119034元X二倍。
法律老师们:请问,我的执行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请老师们百忙中点评赐教。谢谢!
问题补充:
2005年3月14日,法院终审判决后,我申请过执行,2009年9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原判决的执行,2010年10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维持终审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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