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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急!!关于劳动派遣的问题

 07-01 10:47  悬赏 0  发布者:lpxc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和平区 回答:(4)
我在2008年1月到天津人保国际部工作,2008年4月1日我签立了劳动合同。合同截止到2010年3月31日。此劳动合同是委托经职人力同我签订的合同,也就是经职人力派遣我到人保国际部工作。
    
直至2009年6月底,人保国际部也就是我的用工单位,以新来一批大学生,就没有合适我的岗位为由将我辞退,人保国际部并承诺给我7月份的工资加上一年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也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来补偿。而且说这部分钱是我的用工单位替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
    
    但我看到新的《劳动法》中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未截至,应当在我无工作期间应付给我每月最低生活标准820。当我向用人单位也就是经职人力询问时他却说只依照合同法第47条赔付,从而终止我们之间的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合法吗?
    请问我到底适用于第几条来进行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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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7月01日 11时05分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你说的应该是《劳动合同法》吧?
你所说的应当是在劳务派遣合同期内,而现在的情况是要和你接触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应当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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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7-01 11:37
解除合同的,应当有解除合同通知书。
回复时间: 2009-07-01 17:37
你好,你可以主张补偿金,但是你所说的820元是不存在的。
回复时间: 2009-07-02 14:57
他们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现在是在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补偿过少.人保国际部是用工单位,他要退回你,他应当向经职人力提出,退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是有人单位经职人力.用工单位与您好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你与他们也无劳动合同可解除.现在他们想同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是不合法的.不能因为又招了新人而不用你,他不用你,用人单位也不能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没有法宝定的事由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给你合适的工作,无工作期间,你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所在地政府最低工资支付你报酬.如用人单位不同意,你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要求进行劳动仲裁.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无工作工资.你如果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你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要求赔偿双倍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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