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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安徽-蚌埠 07-28 12:40  悬赏 0  发布者:李木子523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在单位已经工作了11年半。2015年8月,本人合同到期,单位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额目前还未协商。但是在2010年2月合同到期的时候,单位当时并未及时跟我续签,而是拖到了当年的8月份才续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想请问,现在单位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了,我能否要回2010年2月至8月的工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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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28 12:52
你好,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5-07-28 14:52
你好,只能要回2月至8月的工资,但不是双倍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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