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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

广东-广州 04-23 13:02  悬赏 0  发布者:songai……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于2008年4月就职于一家公司,(是公司的会计,社保费的缴交是工作职责之一),公司一直都没有为我购生育保险,(直至2010年7月离职止),于2010年10月生育,因为无法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在2011年3月向当地法院起诉原服务单位。法院确驳回我的诉仲请求,认为:我明知公司没有为自己购生育保险,且应当预见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后可能导致自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后果,但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我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关系后果。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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